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陳銀財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勝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寶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複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國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玉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新進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