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
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陳銀財
訴訟
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勝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寶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複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國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玉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新進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