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
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葉伊珣
訴訟
代理人 呂聿雙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燕進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壯鑫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