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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燕進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壯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伊珣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聲明範圍之訴 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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