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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朱委書 訴訟代理人 朱兆宏       朱韻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權基礎原為被告與上海泰菱金屬製 品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泰菱公司)簽立之保證書第2條第2、 3、4、5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 228 號卷【下稱雄院卷】第3至5頁)。嗣於本院民國104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請求權基礎為兩造於102年4月 3 日所簽立之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 (見本院卷㈠第29、64頁)。復於本院 104年4月1日言詞辯 論期日時,當庭追加民法第 544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 院卷㈠第90頁、第91頁)。經核原告上開追加請求權基礎, 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 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 一體性,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為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90年1月1日起受雇於伊公司擔任工務部經理,嗣於96 年3月1日調任至伊公司設於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即上海泰菱公 司,兩造於92年12月30日簽立保證書約定被告於在職期間應 遵守公司之各種管理規章,如違反辦事規則,或有侵占財務 、貨款、失職或其他不法情事,致伊公司蒙受財物損失時, 被告願負完全之賠償責任,兩造又於 102年4月3日簽立系爭 保證書,其中第2條第2、3、4款之保密及競業禁止約款分別 約明被告應保證將嚴格保守機密資料,且該機密資料不得用 於同意之外的任何目的,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 機密資料,未經伊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料洩漏或 交付予任何個人、合夥、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即非相關 業務之公司其他員工;被告應保證本人及關係人未經伊公司 同意不得經營或出資與伊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業,亦 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並保證絕不利用公司機密資 料及職務上之便利在外從事營利行為,如違反上開約定,被 告需按次賠償伊公司10萬元至100萬元。 ㈡惟被告仍自101年8月24日起至102年7月26日止違反上開保密 約款,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先後24次私自將伊公司之機密文件 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遞予被告所自行設立之蘇州政詮新型 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政詮公司);又自99年8月18日起至102 年 6月19日止,先後38次以被告配偶劉紅豔所成立之無錫翊 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無錫翊凱公司)名義,未經伊公 司許可,即在外向伊公司之原有客戶投標、承包如附表二所 示之與伊公司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之工程,致使伊公司受有 如附表二「損失金額」欄位所示之損害,顯然被告係利用其 經理職務之便而為洩密及違背競業禁止之行為甚明,是伊公 司自得依兩造間系爭保證書第第2條第4款及民法 544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 1,000萬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 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於96年3月1日調任上海泰菱公司後即非原告之員工,兩造 間已無僱傭關係,原告自無從向伊主張違約責任,況且伊遲 至 101年11月28日始與上海泰菱公司簽立保證書,至102年4 月3 日始與原告簽立系爭保證書,兩造於此之前均無保密及 競業禁止之約定。而原告請求所依據之系爭保證書內容,係 原告單方預擬之定型化約款,伊身為員工僅得接受而無磋商 空間,且內容空泛、定義不明且限制過廣,對伊而言顯失公 平應屬無效。另無錫翊凱公司於 102年4月3日以後所承接如 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僅有4件,而伊自99年10月7日起即代表無 錫翊凱公司多次與原告簽約承攬工程,顯然原告已同意伊以 無錫翊凱公司名義在外從事與原告所營事業種類類似或相同 之營業行為,原告亦曾多次販售工程材料予無錫翊凱公司在 外承接、施作工程,顯已明知伊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在外營業 之事實,況且無錫翊凱公司所營事業均為工程施工或代購材 料,與原告所營之製造生產業務範圍不同,無錫翊凱公司之 客戶中除訴外人亞翔系統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漢唐 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係原告早已知悉並默許外,其餘客戶多係 伊或無錫翊凱公司自行開發之客戶,伊並無利用職務招攬原 告之客戶,亦未造成原告任何損失,原告自無由主張伊違反 禁業禁止約款。 ㈡伊於任職原告或上海泰菱公司期間,與蘇州政詮公司並無僱 傭關係,亦未投資或經營蘇州政詮公司,原告所舉如附表一 所列之24件洩密電子郵件中,其中 9次為蘇州政詮公司員工 主動寄發予伊,其中15次由伊寄發之電子郵件附檔內容僅為 型錄資料、表單範本及管理心得,並非機密資料,且發生於 000年0月0日系爭保證書簽立之後,僅有7件電子郵件,其中 如附表所示編號18至24分別係倉庫庫存表格式、鋼板採購契 約格式、成品打包樣式照片、蘇州政詮公司十字接頭規範書 、隔間備料圖,薪資調整意見、鋼卷總表,均未涉及原告之 營業機密,伊並無違反保密協定可言。此外,伊每月薪資僅 約人民幣1萬2,000元,即便認為伊確有上述違約情事,違約 金額亦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偕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之事項如下(見本院卷㈠第91頁、 第261頁反面): ㈠被告於90年1月1日起任職原告,於96年3月1日奉派至上海泰 菱公司擔任設計部經理。 ㈡被告於101年11月28日與上海泰菱公司簽訂保證書,於102年 4月3日與原告簽立系爭保證書。 ㈢被告之配偶劉紅豔於100年2月11日在大陸無錫成立無錫翊凱 公司。 ㈣原證 2、5、6、8、9、10、11、12、19、21,及被證12、13 、14均屬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所簽立之系爭保證書與伊公司之人事 管理規則規定,被告負有保密及競業禁止之義務,詎被告於 在職期間除未經伊公司許可即擔任無錫翊凱公司實際負責人 ,對外從事與伊公司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之營利活動外,復 竊取原告之機密資料,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交予與伊公司有競 爭關係之蘇州政詮公司,致使伊公司受有損失,原告顯係利 用經理職務之便而為洩密及違背競業禁止之行為甚明,是伊 公司自得依兩造間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4款及民法 544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 1,000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 款之保密與競業禁止約款是否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 效?㈡原告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保密約款之行為?㈢承 上若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又其金額為 何?茲析述如下: ㈠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約定是否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 規定而無效? ⒈鑑於私法自治乃民事法律最高之指導原則,而契約自由原 則則係自治經濟活動規範之具體實現,是依此原則,企業 雇主藉由訂立契約中之約定條款(諸如保密與違約責任) ,以達企業雇主保障其營業上正當利益,防止其營業秘密 外洩,並避免同業間惡性競爭,促使受僱人正當履約之目 的,只要約款內容未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上 強行禁止之規定,亦無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或顯失 公平之情事,原則上該約定尚難謂為無效。又,依照當事 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原則上固 屬定型化契約,惟按契約當事人間所訂定之契約,是否顯 失公平而為無效,除應視契約之內容外,並應參酌雙方之 訂約能力、雙方前後交易之經過及獲益之情形等其他因素 ,全盤考慮,資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96 3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88年4月21日民法債編增訂第247 條之 1,係鑑於我國國情及工商發展之現況,經濟上強者 所預定之契約條款,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使社會 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乃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 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 交易之公平,列舉 4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是該法條 第 1款所謂:「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 者」、第2款所謂「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及第3款所謂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應係 指一方預定之該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 之餘地,始足當之,而該法條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 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 168號、91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查兩造間確有僱傭關係乙節,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96年 3月2日公告、102年8月12日公告、系爭保證書、92年12月 30日保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見雄院卷第18至20頁、第 257 頁、見本院卷㈠第27至30頁),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 伊於96年 3月間調任上海泰菱公司後已非原告員工云云, 然兩造復於 102年4月3日簽立系爭保證書(見本院卷㈠第 30頁),原告於102年8月12日公告被告之免職命令(見本 院卷㈠第30頁),且被告亦不爭執自90年 1月起至102年7 月止,於臺灣及大陸地區均自被告處受領工資之事實(見 本院卷㈠第248至251頁、第 261頁反面),足認被上開所 辯,不足為憑,合先敘明。再者,系爭保證書與被告、上 海泰菱公司於 101年11月28日所簽立保證書內容、文字幾 乎完全相同,僅有簡、繁體字差異與幣別之不同(見雄院 卷第18至20頁、本院卷㈠第28至30頁),堪認系爭保證書 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供與不特定之新進員工 訂立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應屬定型化契約 。又細查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分別約明:「本人 保證嚴格保守機密資料之機密性,且該機密資料不得用於 同意以外的任何目的,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 機密資料,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機密資料洩漏或交 付予任何個人、合夥、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即非相關 業務之公司其他員工。」、「本人保證本人及其關係人未 經泰菱同意不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 業(無錫),亦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政銓), 本人保證絕不利用公司機密資料及職務上之便利(無錫) 在外從事營利行為。」、「本人如違反上項規定者,願負 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外,並同意每次違約支付泰 菱違約罰款10萬至 100萬新台幣,絕無異議。」(見本院 卷㈠第29頁),堪認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款、第 3款後段 為營業秘密保密之約定,同條第 3款前段則為兼業及競業 禁止之約定。 ⒊然將上開保密與競業禁止約定與系爭保證書第 1條第2、4 款有關「機密資料」、「關係人」之定義:「…『機密資 料』係指如下有形或無形信息和資料,而不論該信息或資 料以何種形式儲存、編輯:⑴泰菱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 息或資料,包括程式、製程、方案、結構、程序、原型、 數據、軟體、報告、方法、策略、計劃、概念、裝置、工 具、價格、需求預測、產品規格、圖樣、設計、模型、樣 品、代碼、發明、發現、技術、質量控制、測試、營運、 採購、生產、行銷、財務、研發、人資、投資和客戶信息 及資料等等;⑵任何與泰菱工廠有關之信息,包括工廠的 設施部署、設備、操作等資料與信息。」、「『關係人』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 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見本 院卷㈠第29頁)相互對照,可知上開約款所謂之營業秘密 範圍極為廣泛,甚且包含所有被告於工作上所可能接觸或 獲得之一切訊息,未排除網路、廣告或其他公開可取得之 與原告相關資訊,定義模糊且難以特定範疇;又關係人之 定義包含所有原告之親屬、朋友,所競業禁止之範圍包括 與原告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業,亦不得兼任原告以外之 相關職務,其定義與範圍亦屬廣泛且不確定,復加以上開 保密與競業禁止約款並無期間之限制,而課以被告及所謂 被告之「關係人」無止盡且範圍廣泛之保密與競業禁止義 務,已然違反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應予 保障之規定,且不符憲法第23條之規範意旨,又於被告或 其關係人違反保密或競業禁止義務之情況下,課予被告每 次高達10萬元至 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尚須另負民事 或刑事損害賠償責任,顯然對於經濟弱勢一方之被告有重 大之不利益,且原告並未提供相關代償措施,兩相衡酌, 堪認前揭保密與競業禁止約款之範圍顯然過大,嚴重限制 並侵害被告工作權之行使,顯見系爭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 約款有免除或減輕原告預定契約條款之責任,並加重被告 之責任者,限制被告之工作權,且對於被告有重大不利益 ,而有民法第247條之1所定之情事,應為無效,是原告依 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約定,主張原告有違反保密 及競業禁止義務而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1,000萬元,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有無違反競業禁止及保密義務? ⒈就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部分: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舉證係 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 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 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481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在職期 間除未經伊公司許可即擔任蘇州政詮公司經理,復擔任 無錫翊凱公司實際負責人,對外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從事 如附表二所示之與伊公司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之營利活 動,其中部分甚至為伊公司原有客戶云云,並提出訂購 單、工程報價單、議價單、工程執行資金進出計畫表、 材料需求單、雜費記錄、電纜訂單、廈門天馬 STK安裝 合同、建築安裝分包合同、工程實作清單及對帳單、工 程報價單、工程分包請款單、發包工程訂購單、請購( 採購)工程材料工資明細表、分包工程合約書、工程計 價請款單、材料安裝合同、Quotation、Quotation She et、工程標單詳細價目表、報價單、工程施作明細表等 件影本為證(見雄院卷第154至233頁、本院卷㈠第95至 116 頁)。然就蘇州政詮公司部分,原告僅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電子郵件中,蘇州政詮公司員工均稱呼原告為「 朱經理」乙節,即認被告亦在蘇州政詮公司任職,然被 告於原告及上海泰菱公司之職稱均為經理(見雄院卷第 257 頁),是其他公司人員敬稱被告為「經理」亦符情 理,尚難據此即認被告同時於蘇州政詮公司任職。次就 無錫翊凱公司部分,證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張兆文證 稱:伊為原告之總經理,為實際負責人,被告用配偶名 義劉紅豔名義另外成立無錫翊凱公司,伊係事後方知情 ,被告告知無錫翊凱公司係其小舅子想要從事這個行業 的安裝工作,之前也有原告內部的工程師內部創業後再 來承攬原告的施工工程,所以伊有同意被告可以小部分 採購原告的材料用在承攬工程上,上海鋒和無塵室設備 安裝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鋒和公司)係原告所另外成立 之專責安裝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為伊等詞(見卷㈠第12 3至125頁),再佐以被告確實自99年11月 7日起即曾多 次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向原告承攬隔間、門版改裝工程與 材料買賣,此亦有工程分包協議書、材料買賣詢價書、 分包工程合約書、無塵室工程施工人員名單、承包商工 程管理罰則、工程分包澄清書等件影本附卷可參(見本 院卷㈠第37至62頁、第71至81頁),且細查上開資料上 多載明被告為工程負責人,並有上海鋒和公司及證人張 兆文之用印,復經證人張兆文當庭確認無訛(見本院卷 ㈠第 125頁),堪認原告知情並同意被告在外實際經營 並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從事與原告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之 營利活動,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云云,自 難憑取。 ⑵原告雖主張僅同意被告承作經伊公司所交予單純施工之 工程項目,如未經伊公司同意,無論帶工帶料或單純施 工均違反競業禁止規定云云。惟查,原告對於其僅同意 被告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向伊公司承包工程,不同意無錫 翊凱公司自行在外承接任何工程之有利事實,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其主張自難採信。況且,被告亦曾以無錫翊 凱公司名義向分別於 100年12月10日、12月24日向原告 訂購材料,此有材料買賣詢價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61、62頁),足認原告亦允許無錫翊凱公司於向原告 購得材料後,自行在外承接與原告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 之工程,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取。 ⒉就有無違反保密義務部分: ⑴次按依營業秘密法第 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 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 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惟同 法第 1條既規定:「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 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是於判 斷爭執之資訊是否符合上開營業秘密要件時,自應以第 1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重要依據。是所謂營業秘密參酌 營業秘密法第 2條規定,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而符合:①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②因其秘 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③所有人已採取 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準此,所謂營業秘密乃指凡未經公 開或非普遍為大眾所共知的知識或技術,且事業所有人 對該秘密有保密之意思,及事業由於擁有該項營業秘密 ,致較競爭者具更強的競爭能力,其範圍涵蓋方法、技 術、製程、配方、程式、模型、編纂、產品設計或結構 之資訊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均屬營 業秘密法所定營業秘密之範疇。 ⑵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洩漏伊公司之產品資料、行政表單、 營業資料、生產管理工令表單、採購物料及庫存品資料 等公司機密秘密,致其受有損害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 ,並抗辯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或係他人所寄發,或 係與原告無關資料,或非屬原告之機密資料等語,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原 告主張被告洩漏公司營業秘密,固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 電子郵件列印畫面、檢驗報告、隔間工程用料計算書、 工程用料申請單、懸吊系統材料清單、品質規範表、備 忘錄、工程施工自檢與缺失改善表、工程退料申請表、 聯絡單、簽呈、實作清單、螺絲表號表、蘇州政詮公司 鋁料總表、原告鋁料總表、生醫隔間系統型錄、醫藥牆 板系統、電腦畫面列印資料、鋼板成型首件品質檢查表 、品檢表清單、盲板進貨品檢表、品質檢查表、品質檢 驗報告、進貨品檢表、折床模具圖面、隔間板製作單、 牆板製作單、材料管制表、生產課職掌與管理總表、一 般庫存五金雜項統計表、結束鋼卷明細、電動門配件庫 存、閒置庫板庫存、採購合同、廠務部組織架構表、車 間隔間圖、廠務部執行要領及責任區分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㈠第183至191頁、雄院卷第29至135頁、第137 至150頁)。惟查: ①附表一編號2、4、8、9、10、11、12、21、22、23所 示部分,觀其電子郵件附件內容,或係蘇州政詮公司 寄予被告之資料,而非被告所寄發,或係與原告無關 之蘇州政詮公司內部表單或員工薪資資料,自難據此 認定被告有何違反保密約款之行為。 ②附表一編號3、7、13、20所示部分,觀其電子郵件附 件內容,均僅無任何內容之單純表格或照片,無關原 告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亦非具有實際或潛在 經濟價值之資訊,核與前揭說明之營業秘密之定義並 不相符,亦難認係屬於須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③附表一編號16、17、19所示部分,細查電子郵件則未 發現任何附件內容,自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違反保密 協定之行為。 ④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則非電子郵件,僅係原告自被 告電腦畫面自行擷取、列印之資料,原告復未舉證被 告就此部分有何洩密行為,其主張自不足採信。 ⑤附表一編號 1、5、6、14所示部分,觀其電子郵件附 件內容,雖係原告之天花板產品測試報告、生醫間格 系統型錄、具體工程材質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生產 課職掌與管理總表,但均係被告於兩造簽立系爭保證 書(即 102年4月3日)之前所寄發,且上開生醫間格 系統型錄、天花板測試報告均為原告對外公開之型錄 ,有被告所提出之檢驗報告、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㈠第152至162頁);又上開具體工程材質 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與生醫間格系統型錄之內容形式 相仿,應係提供予客戶以說明介紹產品之公開資料; 另上開生產課職掌與管理總表亦係一般公司內部之分 工職掌表,均非有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且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得知悉,自難認屬原 告之營業秘密。 ⑥附表一編號15、18所示部分,觀其電子郵件附件內容 ,雖係原告之生產用料庫存表、熱軋採購合約,但此 僅為原告於101年4月間庫存情形之記載,並非足以使 原告較競爭者具更強競爭力,而有保密需要之知識或 技術;又熱軋採購合約僅為原告對外採購原料之價格 ,而熱軋鋼材產品係隨自由市場供需而隨時浮動價格 之商品,亦得由任何人自網路公開詢價比較,有被告 所提出之網頁查詢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 163 頁),準此,均不足以認定此等資料係原告之營業秘 密或值得保護之知識、技術。 ⒊據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被告違反兩造間之競業禁止約定 ,亦未能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附件內容符合營業 秘密之定義,或屬於原告所值得保護之知識、技術,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民法第535條、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 2 、3款及原告人事管理規則第29條第 2、4、6、7款規定, 得依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4款及民法第 544條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 1,000萬元,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保證書第 2條第2、3款之營業秘密及兼業、 競業禁止條款均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為無效,原告 據此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1,000萬元,即無理由;又 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違反競業禁止及洩漏營業秘密之 行為,其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000萬 元,亦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 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一: ┌────────────────────────────────────────────────┐ │原告主張被告涉及洩密之電子郵件: │ ├──┬───────┬────┬───────┬──────────┬─────────────┤ │編號│日期 │發件人 │收件人 │文件內容 │卷證所在頁數 │ ├──┼───────┼────┼───────┼──────────┼─────────────┤ │ 01 │101年8月24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天花版產品 │見雄院卷第29至32頁、本院卷│ │ │ │ │盧鐘學 │測試報告 │㈠第198頁 │ ├──┼───────┼────┼───────┼──────────┼─────────────┤ │ 02 │101年9月20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政詮公司商標資料 │見雄院卷第137頁 │ │ │ │ │盧鐘學 │ │ │ ├──┼───────┼────┼───────┼──────────┼─────────────┤ │ 03 │101年9月2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管制、行政、│見雄院卷第33至38頁、本院卷│ │ │ │ │李振隆、盧鐘學│開料及材質規範表 │㈠第200頁 │ ├──┼───────┼────┼───────┼──────────┼─────────────┤ │ 04 │101年10月15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螺絲表號表、│見雄院卷第51至53頁、第57至│ │ │ │盧鐘學 │ │鋁料總表 │59頁、本院卷㈠第204頁 │ ├──┼───────┼────┼───────┼──────────┼─────────────┤ │ 05 │101年11月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醫間格系統│見雄院卷第63至71頁、本院卷│ │ │ │ │盧鐘學 │型錄 │㈠第206頁 │ ├──┼───────┼────┼───────┼──────────┼─────────────┤ │ 06 │101年11月8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具體工程材質│見雄院卷第72至76頁、本院卷│ │ │ │ │李振隆、盧鐘學│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 │㈠第208頁 │ ├──┼───────┼────┼───────┼──────────┼─────────────┤ │ 07 │101年11月10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廠內品檢表 │見雄院卷第81至88頁、90、92│ │ │ │盧鐘學 │ │ │、94、96、98、100、102頁、│ │ │ │ │ │ │本院卷㈠第213頁 │ ├──┼───────┼────┼───────┼──────────┼─────────────┤ │ 08 │101年11月14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折床模具尺寸與手繪圖│見雄院卷第103至104頁、本院│ │ │ │溫仁德 │ │ │卷㈠第217頁 │ ├──┼───────┼────┼───────┼──────────┼─────────────┤ │ 09 │101年11月16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岩棉隔間板製│見雄院卷第105至109頁、本院│ │ │(原告誤載為 │盧鐘學 │ │作單 │卷㈠第219頁、本院卷㈠第219│ │ │102年1月28日)│ │ │ │頁 │ ├──┼───────┼────┼───────┼──────────┼─────────────┤ │ 10 │101年12月28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鋼材與框材、│見雄院卷第89、91、93、95、│ │ │ │盧鐘學 │ │庫板、岩棉等品檢表 │97、99、101頁、本院卷㈠第 │ │ │ │ │ │ │215頁 │ ├──┼───────┼────┼───────┼──────────┼─────────────┤ │ 11 │102年1月18日 │政銓公司│政詮工程部 │1樓辦公室規劃圖及人 │見雄院卷第138至142頁 │ │ │ │盧鐘學 │ │員組織架構表、車間隔│ │ │ │ │ │ │間圖 │ │ ├──┼───────┼────┼───────┼──────────┼─────────────┤ │ 12 │102年2月21日 │朱委書 │政詮公司 │政詮公司執行要領及工│見雄院卷第143至145頁 │ │ │ │ │李振隆 │作計畫 │ │ ├──┼───────┼────┼───────┼──────────┼─────────────┤ │ 13 │102年3月4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材料管制表 │見雄院卷第115至122頁、本院│ │ │ │ │李振隆 │ │卷㈠第223頁 │ ├──┼───────┼────┼───────┼──────────┼─────────────┤ │ 14 │102年4月2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管課職掌與│見雄院卷第123至124頁、本院│ │ │ │ │李振隆 │管理總表 │卷㈠第225頁 │ ├──┼───────┼────┼───────┼──────────┼─────────────┤ │ 15 │102年4月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產用料庫存│見雄院卷第125至132頁、本院│ │ │ │ │李振隆 │表 │卷㈠第227頁 │ ├──┼───────┼────┼───────┼──────────┼─────────────┤ │ 16 │102年4月16日 │朱委書 │設計部 │十字接頭規範書 │見雄院卷第146頁 │ ├──┼───────┼────┼───────┼──────────┼─────────────┤ │ 17 │102年4月17日 │朱委書 │政詮公司 │AR-01內裝隔間圖 │見雄院卷第147頁 │ │ │ │ │盧鐘學 │ │ │ ├──┼───────┼────┼───────┼──────────┼─────────────┤ │ 18 │102年4月23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上海泰菱公司熱軋採購│見雄院卷第133頁、本院卷㈠ │ │ │ │ │李振隆 │合同 │第229頁 │ ├──┼───────┼────┼───────┼──────────┼─────────────┤ │ 19 │102年5月6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折鐵、鋼板、│見本院卷㈠第221頁、本院卷 │ │ │ │盧鐘學 │ │庫板等生產製作單 │㈠第221頁 │ ├──┼───────┼────┼───────┼──────────┼─────────────┤ │ 20 │102年5月21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打包樣式 │見雄院卷第134至135頁、本院│ │ │ │ │李振隆 │ │卷㈠第231頁 │ ├──┼───────┼────┼───────┼──────────┼─────────────┤ │ 21 │102年7月17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政詮公司薪資表 │見雄院卷第148至149頁 │ │ │ │ │李振隆 │ │ │ ├──┼───────┼────┼───────┼──────────┼─────────────┤ │ 22 │102年7月26日 │張碩 │朱委書 │盲板、鋼卷總表 │見雄院卷第150頁 │ ├──┼───────┼────┼───────┼──────────┼─────────────┤ │ 23 │102年7月27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政詮公司之│見雄院卷第39至50頁、本院卷│ │ │ │譚丹丹 │ │備忘錄、工程施工自檢│㈠第202頁 │ │ │ │ │ │與缺失改善表、工程退│ │ │ │ │ │ │料申請表、聯絡單、簽│ │ │ │ │ │ │呈、實作清單 │ │ ├──┼───────┼────┼───────┼──────────┼─────────────┤ │ 24 │不詳(非電子郵│無 │無 │台積電CG-十字結頭 │見雄院卷第77至80頁、本院卷│ │ │件,係由被告之│ │ │ │㈠第210至211頁 │ │ │電腦畫面擷取)│ │ │ │ │ └──┴───────┴────┴───────┴──────────┴─────────────┘ 附表二: ┌─────────────────────────────────────────────────────────┐ │原告主張之被告違反競業禁止行為: │ ├──┬───────┬────────┬────────┬─────────┬───────┬──────────┤ │編號│日期 │承攬商 │業主 │競業內容 │損失金額(人民 │卷證所在頁數 │ │ │ │ │ │ │幣) │ │ ├──┼───────┼────────┼────────┼─────────┼───────┼──────────┤ │1 │99年8月18 │無錫翊凱 │盟立自動化 │承攬南海奇美工事 │1,498,000元 │見雄院卷第163至168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100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184,000元 │見雄院卷第17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3 │100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6,000元 │見雄院卷第18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追加工程 │ │ │ ├──┼───────┼────────┼────────┼─────────┼───────┼──────────┤ │4 │100年5月11日 │無錫翊凱 │昆山燁達機電工程│光電隔版及天花勞務│281,520元 │見雄院卷第228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5 │100年5月19日 │無錫翊凱 │高沙建筑工程 │承攬生產設備安裝工│138,000元 │見雄院卷第176至178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程 │ │ │ ├──┼───────┼────────┼────────┼─────────┼───────┼──────────┤ │6 │100年6月16日 │無錫翊凱 │昆山尚輪金屬材料│承攬晶盟洗衣房及無│250,000元 │見雄院卷第22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塵室擴建工程 │ │ │ ├──┼───────┼────────┼────────┼─────────┼───────┼──────────┤ │7 │100年6月19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237,000元 │見雄院卷第17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 期及無塵室安裝 │ │ │ ├──┼───────┼────────┼────────┼─────────┼───────┼──────────┤ │8 │100年6月21日 │無錫翊凱 │本安泰淨化技術 │微電子包裝及目檢區│78,000元 │見雄院卷第230至231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隔間修改工程 │ │ │ ├──┼───────┼────────┼────────┼─────────┼───────┼──────────┤ │9 │100年8月16日 │無錫翊凱 │上海森冉機電工程│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5,000元 │見雄院卷第23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10 │100年10月20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4,000元 │見雄院卷第181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T12mm隔斷│ │ │ ├──┼───────┼────────┼────────┼─────────┼───────┼──────────┤ │11 │100年10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承攬新建塑蓋機電工│95,125元 │見雄院卷第193至19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2 │100年11月11日 │無錫翊凱 │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承攬 eyelid 等內裝│80,000元 │見雄院卷第203至20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13 │100年11月20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承攬蘇州達運內裝工│26,220元 │見雄院卷第198至20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4 │100年12月25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常州內裝工程 │29,275元 │見雄院卷第201至20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 │ │ ├──┼───────┼────────┼────────┼─────────┼───────┼──────────┤ │15 │101年1月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72,400元 │見雄院卷第18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T12mm隔斷│ │ │ ├──┼───────┼────────┼────────┼─────────┼───────┼──────────┤ │16 │101年1月6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既有庫板安裝工│12,800元 │見雄院卷第154至155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 │ │ │ ├──┼───────┼────────┼────────┼─────────┼───────┼──────────┤ │17 │101年1月14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50,000元 │見雄院卷第161至16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18 │101年1月15日 │無錫翊凱 │崇越公司 │青島達運天版整改工│4,700元 │見雄院卷第233至23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9 │101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暗室隔間工程 │50,000元 │見雄院卷第156至15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0 │101年5月3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深超隔間工程 │335,250元 │見雄院卷第158至16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1 │101年5月4日 │無錫翊凱 │南通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天花板施作工程│459,025元 │見雄院卷第224至22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2 │101年5月12日 │無錫翊凱 │南通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天花板施作工程│480,454元 │見雄院卷第220至223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3 │101年5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180,000元 │見雄院卷第184至185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24 │101年7月14日 │無錫翊凱 │世源科技工程 │承攬設備安裝工程 │1,450,000元 │見雄院卷第171至17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5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無塵室擴建及庫│46,910元 │見雄院卷第215至21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板隔間分包工程 │ │ │ ├──┼───────┼────────┼────────┼─────────┼───────┼──────────┤ │26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蘇州辦公室隔間│12,400元 │見雄院卷第210至21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27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內裝工程 │53,885元 │見雄院卷第215至21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8 │101年12月2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23,000元 │見雄院卷第187至18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一期改造工程 │ │ │ ├──┼───────┼────────┼────────┼─────────┼───────┼──────────┤ │29 │102年1月14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成都群康新增工│65,000元 │見雄院卷第161至16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 │ │ │ ├──┼───────┼────────┼────────┼─────────┼───────┼──────────┤ │30 │102年3月15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承攬STK工程 │1,106,909元 │見雄院卷第168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 │31 │102年3月16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承攬STK工程 │497,230元 │見雄院卷第169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 │32 │102年3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晟碟電子材料買賣 │33,850元 │見雄院卷第19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33 │102年3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20,000元 │見雄院卷第191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改造工程 │ │ │ ├──┼───────┼────────┼────────┼─────────┼───────┼──────────┤ │34 │102年4月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45,000元 │見雄院卷第19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改造工程 │ │ │ ├──┼───────┼────────┼────────┼─────────┼───────┼──────────┤ │35 │102年4月8日 │翊凱有限公司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1,920,000元 │見雄院卷第173頁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6 │102年4月8日 │無錫翊凱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1,310,000元 │見雄院卷第174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7 │102年4月8日 │無錫翊宇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614,250元 │見雄院卷第175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8 │102年6月19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訂購電纜 │10,570元 │見雄院卷第170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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