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
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兆文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 告 朱委書
訴訟代理人 朱兆宏
朱韻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
請求權基礎原為被告與上海泰菱金屬製
品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泰菱公司)簽立之保證書第2條第2、
3、4、5款,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
228 號卷【下稱雄院卷】第3至5頁)。
嗣於本院民國104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變更
請求權基礎為
兩造於102年4月
3 日所簽立之保證書(下稱
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
(見本院卷㈠第29、64頁)。
復於本院 104年4月1日言詞辯
論期日時,當庭追加
民法第 544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
院卷㈠第90頁、第91頁)。經核原告
上開追加請求權基礎,
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
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
一體性,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為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90年1月1日起受雇於伊公司擔任工務部經理,嗣於96
年3月1日調任至伊公司設於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即上海泰菱公
司,兩造於92年12月30日簽立保證書約定被告於在職
期間應
遵守公司之各種管理規章,如違反辦事規則,或有
侵占財務
、貨款、失職或其他不法情事,致伊公司蒙受財物損失時,
被告願負完全之賠償責任,兩造又於 102年4月3日簽立系爭
保證書,其中第2條第2、3、4款之保密及
競業禁止約款分別
約明被告應保證將嚴格保守機密資料,且該機密資料不得用
於同意之外的任何目的,並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
機密資料,未經伊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料洩漏或
交付予任何個人、合夥、法人、機關或
非法人團體即非相關
業務之公司其他員工;被告應保證本人及
關係人未經伊公司
同意不得經營或出資與伊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業,亦
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並保證絕不利用公司機密資
料及職務上之便利在外從事營利行為,如違反上開約定,被
告需按次賠償伊公司10萬元至100萬元。
㈡
惟被告仍自101年8月24日起至102年7月26日止違反上開保密
約款,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先後24次私自將伊公司之機密文件
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遞予被告所自行設立之蘇州政詮新型
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政詮公司);又自99年8月18日起至102
年 6月19日止,先後38次以被告配偶劉紅豔所成立之無錫翊
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無錫翊凱公司)名義,未經伊公
司許可,即在外向伊公司之原有客戶投標、承包如附表二所
示之與伊公司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之工程,致使伊公司受有
如附表二「損失金額」欄位所示之損害,顯然被告係利用其
經理職務之便而為洩密及違背競業禁止之行為甚明,是伊公
司自得依兩造間系爭保證書第第2條第4款及民法 544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
違約金 1,000萬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 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於96年3月1日調任上海泰菱公司後即非原告之員工,兩造
間已無
僱傭關係,原告自無從向伊主張違約責任,況且伊遲
至 101年11月28日始與上海泰菱公司簽立保證書,至102年4
月3 日始與原告簽立系爭保證書,兩造於此之前均無保密及
競業禁止之約定。而原告請求所依據之系爭保證書內容,係
原告單方預擬之定型化約款,伊身為員工僅得接受而無磋商
空間,且內容空泛、定義不明且限制過廣,對伊而言顯失公
平應屬無效。另無錫翊凱公司於 102年4月3日以後所承接如
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僅有4件,而伊自99年10月7日起即代表無
錫翊凱公司多次與原告簽約
承攬工程,顯然原告已同意伊以
無錫翊凱公司名義在外從事與原告所營事業種類類似或相同
之營業行為,原告亦曾多次販售工程材料予無錫翊凱公司在
外承接、施作工程,顯已明知伊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在外營業
之事實,況且無錫翊凱公司所營事業均為工程施工或代購材
料,與原告所營之製造生產業務範圍不同,無錫翊凱公司之
客戶中除訴外人亞翔系統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漢唐
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係原告早已知悉並默許外,其餘客戶多係
伊或無錫翊凱公司自行開發之客戶,伊並無利用職務招攬原
告之客戶,亦未造成原告任何損失,原告自無由主張伊違反
禁業禁止約款。
㈡伊於任職原告或上海泰菱公司期間,與蘇州政詮公司並無僱
傭關係,亦未投資或經營蘇州政詮公司,原告所舉如附表一
所列之24件洩密電子郵件中,其中 9次為蘇州政詮公司員工
主動寄發予伊,其中15次由伊寄發之電子郵件附檔內容僅為
型錄資料、表單範本及管理心得,並非機密資料,且發生於
000年0月0日系爭保證書簽立之後,僅有7件電子郵件,其中
如附表所示編號18至24分別係倉庫庫存表格式、鋼板採購契
約格式、成品打包樣式照片、蘇州政詮公司十字接頭規範書
、隔間備料圖,薪資調整意見、鋼卷總表,均未涉及原告之
營業機密,伊並無違反保密協定可言。此外,伊每月薪資僅
約人民幣1萬2,000元,即便認為伊確有上述違約情事,違約
金額亦顯屬過高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⒈
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偕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之事項如下(見本院卷㈠第91頁、
第261頁反面):
㈠被告於90年1月1日起任職原告,於96年3月1日奉派至上海泰
菱公司擔任設計部經理。
㈡被告於101年11月28日與上海泰菱公司簽訂保證書,於102年
4月3日與原告簽立系爭保證書。
㈢被告之配偶劉紅豔於100年2月11日在大陸無錫成立無錫翊凱
公司。
㈣原證 2、5、6、8、9、10、11、12、19、21,及被證12、13
、14均屬真實。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所簽立之系爭保證書與伊公司之人事
管理規則規定,被告負有保密及競業禁止之義務,
詎被告於
在職期間除未經伊公司許可即擔任無錫翊凱公司實際負責人
,對外從事與伊公司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之營利活動外,復
竊取原告之機密資料,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交予與伊公司有競
爭關係之蘇州政詮公司,致使伊公司受有損失,原告顯係利
用經理職務之便而為洩密及違背競業禁止之行為甚明,是伊
公司自得依兩造間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4款及民法 544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 1,000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
厥為:㈠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
款之保密與競業禁止約款是否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
效?㈡原告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保密約款之行為?㈢承
上若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又其金額為
何?茲析述如下:
㈠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約定是否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
規定而無效?
⒈鑑於私法自治
乃民事
法律最高之指導原則,而
契約自由原
則則係自治經濟活動規範之具體實現,是依此原則,企業
雇主藉由訂立契約中之約定條款(諸如保密與違約責任)
,以達企業雇主保障其營業上正當利益,防止其營業秘密
外洩,並避免同業間惡性競爭,促使
受僱人正當履約之目
的,只要約款內容未違反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或法律上
強行禁止之規定,亦無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或顯失
公平之情事,原則上該約定尚
難謂為無效。又,依照當事
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原則上固
屬
定型化契約,惟按契約當事人間所訂定之契約,是否顯
失公平而為無效,除應視契約之內容外,並應
參酌雙方之
訂約能力、雙方前後交易之經過及獲益之情形等其他因素
,全盤考慮,資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96
3 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88年4月21日民法債編增訂第247
條之 1,係鑑於我國國情及工商發展之現況,經濟上強者
所預定之契約條款,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使社會
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乃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
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
交易之公平,
列舉 4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是該法條
第 1款所謂:「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
者」、第2款所謂「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及第3款所謂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應係
指一方預定之該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
之餘地,
始足當之,而該法條
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
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 168號、91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查兩造間確有僱傭關係乙節,
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96年
3月2日公告、102年8月12日公告、系爭保證書、92年12月
30日保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見雄院卷第18至20頁、第 257
頁、見本院卷㈠第27至30頁),
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
伊於96年 3月間調任上海泰菱公司後已非原告員工
云云,
然兩造復於 102年4月3日簽立系爭保證書(見本院卷㈠第
30頁),原告於102年8月12日公告被告之免職命令(見本
院卷㈠第30頁),且被告亦不爭執自90年 1月起至102年7
月止,於臺灣及大陸地區均自被告處受領工資之事實(見
本院卷㈠第248至251頁、第 261頁反面),足認被上開所
辯,不足為憑,
合先敘明。再者,系爭保證書與被告、上
海泰菱公司於 101年11月28日所簽立保證書內容、文字幾
乎完全相同,僅有簡、繁體字差異與幣別之不同(見雄院
卷第18至20頁、本院卷㈠第28至30頁),
堪認系爭保證書
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供與不特定之新進員工
訂立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應屬定型化契約
。又細查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分別約明:「本人
保證嚴格保守機密資料之機密性,且該機密資料不得用於
同意以外的任何目的,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
機密資料,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機密資料洩漏或交
付予任何個人、合夥、法人、機關或
非法人團體即非相關
業務之公司其他員工。」、「本人保證本人及其關係人未
經泰菱同意不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
業(無錫),亦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政銓),
本人保證絕不利用公司機密資料及職務上之便利(無錫)
在外從事營利行為。」、「本人如違反上項規定者,願負
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外,並同意每次違約支付泰
菱違約罰款10萬至 100萬新台幣,絕無
異議。」(見本院
卷㈠第29頁),堪認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款、第 3款後段
為營業秘密保密之約定,同條第 3款前段則為兼業及競業
禁止之約定。
⒊然將上開保密與競業禁止約定與系爭保證書第 1條第2、4
款有關「機密資料」、「關係人」之定義:「…『機密資
料』係指如下有形或無形信息和資料,而不論該信息或資
料以何種形式儲存、編輯:⑴泰菱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
息或資料,包括程式、製程、方案、結構、程序、原型、
數據、軟體、報告、方法、策略、計劃、概念、裝置、工
具、價格、需求預測、產品規格、圖樣、設計、模型、樣
品、代碼、發明、發現、技術、質量控制、測試、營運、
採購、生產、行銷、財務、研發、人資、投資和客戶信息
及資料等等;⑵任何與泰菱工廠有關之信息,包括工廠的
設施部署、設備、操作等資料與信息。」、「『關係人』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
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見本
院卷㈠第29頁)相互對照,可知上開約款所謂之營業秘密
範圍極為廣泛,甚且包含所有被告於工作上所可能接觸或
獲得之一切訊息,未排除網路、廣告或其他公開可取得之
與原告相關資訊,定義模糊且難以特定範疇;又關係人之
定義包含所有原告之親屬、朋友,所競業禁止之範圍包括
與原告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業,亦不得兼任原告以外之
相關職務,其定義與範圍亦屬廣泛且不確定,復加以上開
保密與競業禁止約款並無期間之限制,而課以被告及所謂
被告之「關係人」無止盡且範圍廣泛之保密與競業禁止義
務,已然違反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應予
保障之規定,且不符憲法第23條之規範意旨,又於被告或
其關係人違反保密或競業禁止義務之情況下,課予被告每
次高達10萬元至 100萬元之
懲罰性違約金,尚須另負民事
或刑事
損害賠償責任,顯然對於經濟弱勢一方之被告有重
大之不利益,且原告並未提供相關代償措施,兩相
衡酌,
堪認
前揭保密與競業禁止約款之範圍顯然過大,嚴重限制
並侵害被告工作權之行使,顯見系爭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
約款有免除或減輕原告預定契約條款之責任,並加重被告
之責任者,限制被告之工作權,且對於被告有重大不利益
,而有民法第247條之1所定之情事,應為無效,是原告依
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約定,主張原告有違反保密
及競業禁止義務而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1,000萬元,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有無違反競業禁止及保密義務?
⒈就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部分: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舉證係
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
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
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481 號判例
要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在職期
間除未經伊公司許可即擔任蘇州政詮公司經理,復擔任
無錫翊凱公司實際負責人,對外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從事
如附表二所示之與伊公司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之營利活
動,其中部分甚至為伊公司原有客戶云云,並提出訂購
單、工程報價單、議價單、工程執行資金進出計畫表、
材料需求單、雜費
記錄、電纜訂單、廈門天馬 STK安裝
合同、建築安裝分包合同、工程實作清單及對帳單、工
程報價單、工程分包請款單、發包工程訂購單、請購(
採購)工程材料工資明細表、分包工程合約書、工程計
價請款單、材料安裝合同、Quotation、Quotation She
et、工程標單詳細價目表、報價單、工程施作明細表等
件影本為證(見雄院卷第154至233頁、本院卷㈠第95至
116 頁)。然就蘇州政詮公司部分,原告僅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電子郵件中,蘇州政詮公司員工均稱呼原告為「
朱經理」乙節,即認被告亦在蘇州政詮公司任職,然被
告於原告及上海泰菱公司之職稱均為經理(見雄院卷第
257 頁),是其他公司人員敬稱被告為「經理」亦符情
理,尚難據此即認被告同時於蘇州政詮公司任職。次就
無錫翊凱公司部分,證人即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張兆文證
稱:伊為原告之總經理,為實際負責人,被告用配偶名
義劉紅豔名義另外成立無錫翊凱公司,伊係事後方知情
,被告告知無錫翊凱公司係其小舅子想要從事這個行業
的安裝工作,之前也有原告內部的工程師內部創業後再
來承攬原告的施工工程,所以伊有同意被告可以小部分
採購原告的材料用在承攬工程上,上海鋒和無塵室設備
安裝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鋒和公司)係原告所另外成立
之專責安裝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為伊等詞(見卷㈠第12
3至125頁),再佐以被告確實自99年11月 7日起即曾多
次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向原告承攬隔間、門版改裝工程與
材料買賣,此亦有工程分包協議書、材料買賣詢價書、
分包工程合約書、無塵室工程施工人員名單、承包商工
程管理罰則、工程分包澄清書等件影本附卷
可參(見本
院卷㈠第37至62頁、第71至81頁),且細查上開資料上
多載明被告為工程負責人,並有上海鋒和公司及證人張
兆文之用印,復經證人張兆文當庭確認
無訛(見本院卷
㈠第 125頁),堪認原告知情並同意被告在外實際經營
並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從事與原告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之
營利活動,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云云,自
難憑取。
⑵原告雖主張僅同意被告承作經伊公司所交予單純施工之
工程項目,如未經伊公司同意,無論帶工帶料或單純施
工均違反競業
禁止規定云云。
惟查,原告對於其僅同意
被告代表無錫翊凱公司向伊公司承包工程,不同意無錫
翊凱公司自行在外承接任何工程之有利事實,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其主張自難採信。況且,被告亦曾以無錫翊
凱公司名義向分別於 100年12月10日、12月24日向原告
訂購材料,此有材料買賣詢價單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61、62頁),足認原告亦允許無錫翊凱公司於向原告
購得材料後,自行在外承接與原告所營事業類似或有關
之工程,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足取。
⒉就有無違反保密義務部分:
⑴次按依營業秘密法第 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
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
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惟同
法第 1條既規定:「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
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是於判
斷爭執之資訊是否符合上開營業秘密要件時,自應以第
1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重要依據。是所謂營業秘密參酌
營業秘密法第 2條規定,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而符合:①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②因其秘
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③所有人已採取
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準此,所謂營業秘密乃指凡未經公
開或非普遍為大眾所共知的知識或技術,且事業所有人
對該秘密有保密之意思,及事業由於擁有該項營業秘密
,致較競爭者具更強的競爭能力,其範圍涵蓋方法、技
術、製程、配方、程式、模型、編纂、產品設計或結構
之資訊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均屬營
業秘密法所定營業秘密之範疇。
⑵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洩漏伊公司之產品資料、行政表單、
營業資料、生產管理工令表單、採購物料及庫存品資料
等公司機密秘密,致其受有損害
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
,並抗辯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或係他人所寄發,或
係與原告無關資料,或非屬原告之機密資料等語,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事實負
舉證責任。而原
告主張被告洩漏公司營業秘密,固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
電子郵件列印畫面、檢驗報告、隔間工程用料計算書、
工程用料申請單、懸吊系統材料清單、品質規範表、備
忘錄、工程施工自檢與缺失改善表、工程退料申請表、
聯絡單、簽呈、實作清單、螺絲表號表、蘇州政詮公司
鋁料總表、原告鋁料總表、生醫隔間系統型錄、醫藥牆
板系統、電腦畫面列印資料、鋼板成型首件品質檢查表
、品檢表清單、盲板進貨品檢表、品質檢查表、品質檢
驗報告、進貨品檢表、折床模具圖面、隔間板製作單、
牆板製作單、材料管制表、生產課職掌與管理總表、一
般庫存五金雜項統計表、結束鋼卷明細、電動門配件庫
存、閒置庫板庫存、採購合同、廠務部組織架構表、車
間隔間圖、廠務部執行要領及責任區分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㈠第183至191頁、雄院卷第29至135頁、第137
至150頁)。惟查:
①附表一編號2、4、8、9、10、11、12、21、22、23所
示部分,觀其電子郵件附件內容,或係蘇州政詮公司
寄予被告之資料,
而非被告所寄發,或係與原告無關
之蘇州政詮公司內部表單或員工薪資資料,自難據此
認定被告有何違反保密約款之行為。
②附表一編號3、7、13、20所示部分,觀其電子郵件附
件內容,均僅無任何內容之單純表格或照片,無關原
告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亦非具有實際或潛在
經濟價值之資訊,
核與前揭說明之營業秘密之定義並
不相符,亦
難認係屬於須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③附表一編號16、17、19所示部分,細查電子郵件則未
發現任何附件內容,自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違反保密
協定之行為。
④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則非電子郵件,僅係原告自被
告電腦畫面自行擷取、列印之資料,原告復未舉證被
告就此部分有何洩密行為,其主張自
不足採信。
⑤附表一編號 1、5、6、14所示部分,觀其電子郵件附
件內容,雖係原告之天花板產品測試報告、生醫間格
系統型錄、具體工程材質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生產
課職掌與管理總表,但均係被告於兩造簽立系爭保證
書(即 102年4月3日)之前所寄發,且上開生醫間格
系統型錄、天花板測試報告均為原告對外公開之型錄
,有被告所提出之檢驗報告、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㈠第152至162頁);又上開具體工程材質
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與生醫間格系統型錄之內容形式
相仿,應係提供予客戶以說明介紹產品之公開資料;
另上開生產課職掌與管理總表亦係一般公司內部之分
工職掌表,均非有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且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得知悉,自難認屬原
告之營業秘密。
⑥附表一編號15、18所示部分,觀其電子郵件附件內容
,雖係原告之生產用料庫存表、熱軋採購合約,但此
僅為原告於101年4月間庫存情形之記載,並非足以使
原告較競爭者具更強競爭力,而有保密需要之知識或
技術;又熱軋採購合約僅為原告對外採購原料之價格
,而熱軋鋼材產品係隨自由市場供需而隨時浮動價格
之商品,亦得由任何人自網路公開詢價比較,有被告
所提出之網頁查詢資料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㈠第 163
頁),準此,均不足以認定此等資料係原告之營業秘
密或值得保護之知識、技術。
⒊據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被告違反兩造間之競業禁止約定
,亦未能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附件內容符合營業
秘密之定義,或屬於原告所值得保護之知識、技術,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民法第535條、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 2
、3款及原告人事管理規則第29條第 2、4、6、7款規定,
得依系爭保證書第2條第4款及民法第 544條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 1,000萬元,
即屬無據。
五、
綜上所述,系爭保證書第 2條第2、3款之營業秘密及兼業、
競業禁止條款均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為無效,原告
據此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1,000萬元,即無理由;又
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違反競業禁止及洩漏營業秘密之
行為,其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000萬
元,
亦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而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
裁
判之結果,自
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一:
┌────────────────────────────────────────────────┐
│原告主張被告涉及洩密之電子郵件: │
├──┬───────┬────┬───────┬──────────┬─────────────┤
│編號│日期 │發件人 │收件人 │文件內容 │卷證所在頁數 │
├──┼───────┼────┼───────┼──────────┼─────────────┤
│ 01 │101年8月24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天花版產品 │見雄院卷第29至32頁、本院卷│
│ │ │ │盧鐘學 │測試報告 │㈠第198頁 │
├──┼───────┼────┼───────┼──────────┼─────────────┤
│ 02 │101年9月20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政詮公司商標資料 │見雄院卷第137頁 │
│ │ │ │盧鐘學 │ │ │
├──┼───────┼────┼───────┼──────────┼─────────────┤
│ 03 │101年9月2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管制、行政、│見雄院卷第33至38頁、本院卷│
│ │ │ │李振隆、盧鐘學│開料及材質規範表 │㈠第200頁 │
├──┼───────┼────┼───────┼──────────┼─────────────┤
│ 04 │101年10月15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螺絲表號表、│見雄院卷第51至53頁、第57至│
│ │ │盧鐘學 │ │鋁料總表 │59頁、本院卷㈠第204頁 │
├──┼───────┼────┼───────┼──────────┼─────────────┤
│ 05 │101年11月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醫間格系統│見雄院卷第63至71頁、本院卷│
│ │ │ │盧鐘學 │型錄 │㈠第206頁 │
├──┼───────┼────┼───────┼──────────┼─────────────┤
│ 06 │101年11月8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具體工程材質│見雄院卷第72至76頁、本院卷│
│ │ │ │李振隆、盧鐘學│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 │㈠第208頁 │
├──┼───────┼────┼───────┼──────────┼─────────────┤
│ 07 │101年11月10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廠內品檢表 │見雄院卷第81至88頁、90、92│
│ │ │盧鐘學 │ │ │、94、96、98、100、102頁、│
│ │ │ │ │ │本院卷㈠第213頁 │
├──┼───────┼────┼───────┼──────────┼─────────────┤
│ 08 │101年11月14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折床模具尺寸與手繪圖│見雄院卷第103至104頁、本院│
│ │ │溫仁德 │ │ │卷㈠第217頁 │
├──┼───────┼────┼───────┼──────────┼─────────────┤
│ 09 │101年11月16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岩棉隔間板製│見雄院卷第105至109頁、本院│
│ │(原告誤載為 │盧鐘學 │ │作單 │卷㈠第219頁、本院卷㈠第219│
│ │102年1月28日)│ │ │ │頁 │
├──┼───────┼────┼───────┼──────────┼─────────────┤
│ 10 │101年12月28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鋼材與框材、│見雄院卷第89、91、93、95、│
│ │ │盧鐘學 │ │庫板、岩棉等品檢表 │97、99、101頁、本院卷㈠第 │
│ │ │ │ │ │215頁 │
├──┼───────┼────┼───────┼──────────┼─────────────┤
│ 11 │102年1月18日 │政銓公司│政詮工程部 │1樓辦公室規劃圖及人 │見雄院卷第138至142頁 │
│ │ │盧鐘學 │ │員組織架構表、車間隔│ │
│ │ │ │ │間圖 │ │
├──┼───────┼────┼───────┼──────────┼─────────────┤
│ 12 │102年2月21日 │朱委書 │政詮公司 │政詮公司執行要領及工│見雄院卷第143至145頁 │
│ │ │ │李振隆 │作計畫 │ │
├──┼───────┼────┼───────┼──────────┼─────────────┤
│ 13 │102年3月4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材料管制表 │見雄院卷第115至122頁、本院│
│ │ │ │李振隆 │ │卷㈠第223頁 │
├──┼───────┼────┼───────┼──────────┼─────────────┤
│ 14 │102年4月2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管課職掌與│見雄院卷第123至124頁、本院│
│ │ │ │李振隆 │管理總表 │卷㈠第225頁 │
├──┼───────┼────┼───────┼──────────┼─────────────┤
│ 15 │102年4月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產用料庫存│見雄院卷第125至132頁、本院│
│ │ │ │李振隆 │表 │卷㈠第227頁 │
├──┼───────┼────┼───────┼──────────┼─────────────┤
│ 16 │102年4月16日 │朱委書 │設計部 │十字接頭規範書 │見雄院卷第146頁 │
├──┼───────┼────┼───────┼──────────┼─────────────┤
│ 17 │102年4月17日 │朱委書 │政詮公司 │AR-01內裝隔間圖 │見雄院卷第147頁 │
│ │ │ │盧鐘學 │ │ │
├──┼───────┼────┼───────┼──────────┼─────────────┤
│ 18 │102年4月23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上海泰菱公司熱軋採購│見雄院卷第133頁、本院卷㈠ │
│ │ │ │李振隆 │合同 │第229頁 │
├──┼───────┼────┼───────┼──────────┼─────────────┤
│ 19 │102年5月6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折鐵、鋼板、│見本院卷㈠第221頁、本院卷 │
│ │ │盧鐘學 │ │庫板等生產製作單 │㈠第221頁 │
├──┼───────┼────┼───────┼──────────┼─────────────┤
│ 20 │102年5月21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打包樣式 │見雄院卷第134至135頁、本院│
│ │ │ │李振隆 │ │卷㈠第231頁 │
├──┼───────┼────┼───────┼──────────┼─────────────┤
│ 21 │102年7月17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政詮公司薪資表 │見雄院卷第148至149頁 │
│ │ │ │李振隆 │ │ │
├──┼───────┼────┼───────┼──────────┼─────────────┤
│ 22 │102年7月26日 │張碩 │朱委書 │盲板、鋼卷總表 │見雄院卷第150頁 │
├──┼───────┼────┼───────┼──────────┼─────────────┤
│ 23 │102年7月27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政詮公司之│見雄院卷第39至50頁、本院卷│
│ │ │譚丹丹 │ │備忘錄、工程施工自檢│㈠第202頁 │
│ │ │ │ │與缺失改善表、工程退│ │
│ │ │ │ │料申請表、聯絡單、簽│ │
│ │ │ │ │呈、實作清單 │ │
├──┼───────┼────┼───────┼──────────┼─────────────┤
│ 24 │不詳(非電子郵│無 │無 │台積電CG-十字結頭 │見雄院卷第77至80頁、本院卷│
│ │件,係由被告之│ │ │ │㈠第210至211頁 │
│ │電腦畫面擷取)│ │ │ │ │
└──┴───────┴────┴───────┴──────────┴─────────────┘
附表二:
┌─────────────────────────────────────────────────────────┐
│原告主張之被告違反競業禁止行為: │
├──┬───────┬────────┬────────┬─────────┬───────┬──────────┤
│編號│日期 │承攬商 │業主 │競業內容 │損失金額(人民 │卷證所在頁數 │
│ │ │ │ │ │幣) │ │
├──┼───────┼────────┼────────┼─────────┼───────┼──────────┤
│1 │99年8月18 │無錫翊凱 │盟立自動化 │承攬南海奇美工事 │1,498,000元 │見雄院卷第163至168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100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184,000元 │見雄院卷第17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3 │100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6,000元 │見雄院卷第18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追加工程 │ │ │
├──┼───────┼────────┼────────┼─────────┼───────┼──────────┤
│4 │100年5月11日 │無錫翊凱 │昆山燁達機電工程│光電隔版及天花勞務│281,520元 │見雄院卷第228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5 │100年5月19日 │無錫翊凱 │高沙建筑工程 │承攬生產設備安裝工│138,000元 │見雄院卷第176至178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程 │ │ │
├──┼───────┼────────┼────────┼─────────┼───────┼──────────┤
│6 │100年6月16日 │無錫翊凱 │昆山尚輪金屬材料│承攬晶盟洗衣房及無│250,000元 │見雄院卷第229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塵室擴建工程 │ │ │
├──┼───────┼────────┼────────┼─────────┼───────┼──────────┤
│7 │100年6月19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237,000元 │見雄院卷第17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 期及無塵室安裝 │ │ │
├──┼───────┼────────┼────────┼─────────┼───────┼──────────┤
│8 │100年6月21日 │無錫翊凱 │本安泰淨化技術 │微電子包裝及目檢區│78,000元 │見雄院卷第230至231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隔間修改工程 │ │ │
├──┼───────┼────────┼────────┼─────────┼───────┼──────────┤
│9 │100年8月16日 │無錫翊凱 │上海森冉機電工程│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5,000元 │見雄院卷第23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10 │100年10月20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4,000元 │見雄院卷第181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T12mm隔斷│ │ │
├──┼───────┼────────┼────────┼─────────┼───────┼──────────┤
│11 │100年10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承攬新建塑蓋機電工│95,125元 │見雄院卷第193至19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2 │100年11月11日 │無錫翊凱 │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承攬 eyelid 等內裝│80,000元 │見雄院卷第203至20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13 │100年11月20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承攬蘇州達運內裝工│26,220元 │見雄院卷第198至20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4 │100年12月25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常州內裝工程 │29,275元 │見雄院卷第201至20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 │ │
├──┼───────┼────────┼────────┼─────────┼───────┼──────────┤
│15 │101年1月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72,400元 │見雄院卷第18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T12mm隔斷│ │ │
├──┼───────┼────────┼────────┼─────────┼───────┼──────────┤
│16 │101年1月6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既有庫板安裝工│12,800元 │見雄院卷第154至155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 │ │ │
├──┼───────┼────────┼────────┼─────────┼───────┼──────────┤
│17 │101年1月14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50,000元 │見雄院卷第161至16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18 │101年1月15日 │無錫翊凱 │崇越公司 │青島達運天版整改工│4,700元 │見雄院卷第233至23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
├──┼───────┼────────┼────────┼─────────┼───────┼──────────┤
│19 │101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暗室隔間工程 │50,000元 │見雄院卷第156至15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0 │101年5月3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深超隔間工程 │335,250元 │見雄院卷第158至16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1 │101年5月4日 │無錫翊凱 │南通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天花板施作工程│459,025元 │見雄院卷第224至22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2 │101年5月12日 │無錫翊凱 │南通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天花板施作工程│480,454元 │見雄院卷第220至223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3 │101年5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180,000元 │見雄院卷第184至185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
├──┼───────┼────────┼────────┼─────────┼───────┼──────────┤
│24 │101年7月14日 │無錫翊凱 │世源科技工程 │承攬設備安裝工程 │1,450,000元 │見雄院卷第171至17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5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無塵室擴建及庫│46,910元 │見雄院卷第215至21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板隔間分包工程 │ │ │
├──┼───────┼────────┼────────┼─────────┼───────┼──────────┤
│26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蘇州辦公室隔間│12,400元 │見雄院卷第210至21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
├──┼───────┼────────┼────────┼─────────┼───────┼──────────┤
│27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內裝工程 │53,885元 │見雄院卷第215至21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28 │101年12月2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23,000元 │見雄院卷第187至18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一期改造工程 │ │ │
├──┼───────┼────────┼────────┼─────────┼───────┼──────────┤
│29 │102年1月14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成都群康新增工│65,000元 │見雄院卷第161至16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 │ │ │
├──┼───────┼────────┼────────┼─────────┼───────┼──────────┤
│30 │102年3月15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承攬STK工程 │1,106,909元 │見雄院卷第168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
│31 │102年3月16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承攬STK工程 │497,230元 │見雄院卷第169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
│32 │102年3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晟碟電子材料買賣 │33,850元 │見雄院卷第190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33 │102年3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20,000元 │見雄院卷第191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改造工程 │ │ │
├──┼───────┼────────┼────────┼─────────┼───────┼──────────┤
│34 │102年4月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45,000元 │見雄院卷第192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改造工程 │ │ │
├──┼───────┼────────┼────────┼─────────┼───────┼──────────┤
│35 │102年4月8日 │翊凱有限公司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1,920,000元 │見雄院卷第173頁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6 │102年4月8日 │無錫翊凱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1,310,000元 │見雄院卷第174頁 │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7 │102年4月8日 │無錫翊宇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614,250元 │見雄院卷第175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8 │102年6月19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訂購電纜 │10,570元 │見雄院卷第170頁 │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