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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遺贈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李秋燕 代 理 人 陳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壽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肆拾陸萬肆仟玖 佰柒拾玖元(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關於被繼 承人陳能建對三益夾板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計有股數16,833股 ,核定金額為捌仟伍佰捌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原告請求被 告應將其中股份之四分之一讓與原告,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前揭股份金額之四分之一,即貳仟壹佰肆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零玖佰參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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