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李明廣
訴訟
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宏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奇宏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