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奇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廣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3萬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