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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3萬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