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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謝培華、郝金生、顏金蘭、羅櫻惠、李鎮華、 天韻投資有限公司及群悅投資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   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   載被告天韻投資有限公司及群悅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   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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