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
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謝培華、郝金生、顏金蘭、羅櫻惠、李鎮華、
天韻投資有限公司及群悅投資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駁回其訴: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
住所
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
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狀未
載被告天韻投資有限公司及群悅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
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