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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祥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碩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855,554元,應繳裁判費221,96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1,46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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