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謝漢卿
訴訟
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
被 告 萬得福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全
人 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鄭旭峯
被 告 劉金玉
曾祥發
陳元宏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中記載「連帶」
,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