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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謝漢卿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被   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全 人           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鄭旭峯 被   告 劉金玉       曾祥發       陳元宏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中記載「連帶」 ,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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