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原 告 劉呂蘭英
劉昌盛
劉美嬌
劉玉嬌
劉昌添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
被 告 詹政旺
星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貴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
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呂蘭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劉
呂蘭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