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政旺
星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羅貴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呂蘭英、劉昌盛、劉美嬌、劉玉
嬌、劉昌添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具狀到
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
上開廢棄部
分,
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顯係就其敗訴
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
共新臺幣(下同)873,110元(100,000元+473,110元+100,000
元+100,000元+10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873,
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