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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政旺       星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貴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呂蘭英、劉昌盛、劉美嬌、劉玉 嬌、劉昌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具狀到 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 分,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係就其敗訴 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 共新臺幣(下同)873,110元(100,000元+473,110元+100,000 元+100,000元+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873, 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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