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周子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家如
上 訴 人 林依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耀輝間給
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
人之
上訴聲明,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分別徵第2審
裁判費38,6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周子娛樂有限公司、林依晨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38,62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