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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耀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子娛樂有限公司、林依晨間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所 載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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