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法定
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
李宗哲律師
被 告 郭怡良即郭怡良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曾瓊瑤律師
被 告 永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