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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7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被   告 郭怡良即郭怡良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曾瓊瑤律師 被   告  永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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