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李蚌珠
林月卿
張大文
王雪沼
陳展邦
王偉格
姚舜晏
王依仁
張德靜
王姝節
黃文慧
吳佳齡
陳敏惠
王孟冬
李廣欣
石鼎銘
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高炎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0
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