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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李蚌珠       林月卿       張大文       王雪沼       陳展邦       王偉格       姚舜晏       王依仁       張德靜       王姝節       黃文慧       吳佳齡       陳敏惠       王孟冬       李廣欣       石鼎銘       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炎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0 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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