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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均豪        森旭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明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 的價額,則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 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上訴人郭 明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42,71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6,587 元;上訴人黃均豪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9 18,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944 元;上訴人森旭設計有限 公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813,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3, 224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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