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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黃均豪        森旭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明峻 被上訴人   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駿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1月7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簽詢表2 紙在卷足憑 ,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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