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黃均豪
森旭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郭明峻
被
上訴人 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駿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1月7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簽詢表2 紙在卷
足憑
,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