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力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楊豐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范加錫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ꆼ佰
玖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拾萬壹仟捌佰柒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