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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力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豐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加錫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ꆼ佰 玖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壹仟捌佰柒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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