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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慕可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通企業有限公司、雷騰資訊有限公司、 慕可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 繳上訴裁判費【如就其敗訴部份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美金900,000 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9 月18日 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29.872)計算,折合新臺 幣26,88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948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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