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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億達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可禹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百通企業有限公司       雷騰資訊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慕可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告即相對人百通企業有限公司、 雷騰資訊有限公司、慕可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鈞院10 3 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9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付與該判決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 39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判決確定證明書自須於判決確 定始能發給。次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 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 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39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 件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惟本件原告即相對人百通企業有限公 司、雷騰資訊有限公司、慕可舜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28條、第542 條、第544 條、第179 條、第227 條及 公司法第32條、第23條等規定,起訴請求聲請人及同案被告 慕可禹、許瓊云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事件固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宣示判決,惟該判決 並非不得上訴之判決,兩造均可依法提起上訴而阻卻判決之 確定,且相對人百通企業有限公司、雷騰資訊有限公司、慕 可舜及同案被告慕可禹均已提起上訴,故本件判決尚未確定 ,實不宜核發確定證明書,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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