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治民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被 告 中國美生總會
法定代理人 梁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許碧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