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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啟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55,846元,應徵裁判費108,44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07,9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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