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天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啟仁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55,846元,應徵
裁判費108,44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07,9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