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 傑
被 告 奈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繳
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