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振生
送達代收人 劉品慈
被
上訴人 羅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文
被 上訴人 蕭文仲
蕭立
藍貽彬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1
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萬7,7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32萬
7,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
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