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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生 送達代收人 劉品慈 被 上訴人 羅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文 被 上訴人 蕭文仲       蕭立       藍貽彬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1 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萬7,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萬 7,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 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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