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鳳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鳳鵬
被 告 曾江山
信合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聖澤
被 告 華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順利
被 告 劉子鴻
劉子祥
李世雄
莊美枝
被 告 振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唐名亨
被 告 高銘章
林順清
郝芬芬
巴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永福
被 告 史米伶
張輝中
楊東雄
李佩紋
大昌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子閔
被 告 坤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朝益
被 告 莊萬益
李建志
遠瑩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惠真
被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宸綿
被 告 沈淑瑩
李朝茂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