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友達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周欣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中如
被 告 徐靜如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秉軒
張瑋倫
上一人法定 張國泳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代理人 徐靜如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