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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友達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周欣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中如 被   告 徐靜如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秉軒       張瑋倫 上一人法定 張國泳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代理人   徐靜如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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