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靜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達行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 1,47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1萬3,36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