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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靜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達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 1,47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1萬3,36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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