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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惠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萬9,7 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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