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春長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惠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萬9,7
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