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宏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幸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正、吳建豪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
字第48號移轉
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合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