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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移轉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宏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正、吳建豪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 字第48號移轉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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