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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瑞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堯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7,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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