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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固特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政 被   告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珊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被   告 宇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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