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固特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杉政
被 告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珊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被 告 宇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