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宗儒
被
上 訴人 遠德創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遠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1萬2,452元【計算
式:8,536,450(
系爭房屋全體鑑價價值)342.28(系爭房屋
面積)209(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無權占有面積)=5,212,45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79,01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