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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儒 被 上 訴人 遠德創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1萬2,452元【計算 式:8,536,450(系爭房屋全體鑑價價值)342.28(系爭房屋 面積)209(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有面積)=5,212,45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01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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