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重訴字第719號
原 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01號(原審案號: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訴訟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01號請求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經該案
上訴人即
被告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美建設公司)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1687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224號判決,經被告同美建設公司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裁定
上訴駁回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