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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9號
原      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被      告  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依菡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01號(原審案號: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01號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經該案上訴人即被告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美建設公司)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224號判決,經被告同美建設公司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