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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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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原   告 張美英       邱茂光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原   告 邱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瑞玲 被   告 鄭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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