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原 告 張美英
邱茂光
兼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邱秀凰
原 告 邱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
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瑞玲
被 告 鄭永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
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