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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原   告 宏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蔡靜娟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五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 論,原告應於開庭三週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附件所示文 件(即原證20-1、20-2、20-3、20-4)內容之中譯本,並提出原 告與印尼CV.PURBAYASA公司關於上開文件之採購、進口文件及中 譯本,且原告應說明於我國有無工廠進行本件產生之製造、加工 等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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