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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宏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秋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05,812元(計算式:2,890,000+3,315,812 =6,205,8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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