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原 告 寰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棠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曾稚甯律師
曾浩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