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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何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耀威 被上訴 人 微風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5,5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 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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