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何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耀威
被
上訴 人 微風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5,551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3,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
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