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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原   告 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政傑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叁佰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拾玖萬叁 仟叁佰柒拾壹元【計算式:993,871 -500 =993,371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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