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原 告 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政傑
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叁佰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拾玖萬叁
仟叁佰柒拾壹元【計算式:993,871 -500 =993,371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