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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移轉不動產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崔明禮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 第八八四號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 為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元、上訴人李鎮宇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仟 玖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 零壹元、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各於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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