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明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崔明禮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
第八八四號請求移轉
不動產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
為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元、上訴人李鎮宇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仟
玖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
零壹元、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各於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