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原 告 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
律師
林盈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偉琪律師
被 告 萊卡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被 告 洪慈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於萊卡兒國際有限公司官網
及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中之「親子討論區」之「美體美
顏」討論區,以置頂方式連續刊登二個月,及以長十四點五公分
、寬九公分之篇幅,於蘋果日報頭版報頭下刊登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萬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
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時係本於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聲明第2項請
求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二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
篇幅,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第
一版下半頁1日,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二道歉
啟事以置頂方式連續刊登於被告萊卡兒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萊卡兒公司)官網6個月及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中
之「親子討論區」之「美體美顏」(即原「產後靚媽咪私房
話」)討論區1個月。
嗣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具狀聲明第3
項為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二道歉啟事以置頂方式連續刊登於
萊卡兒公司官網6個月及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中之
「親子討論區」之「美體美顏」討論區3個月(見本院卷㈠
第66頁);
復於104年3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連
帶將如附件二之道歉啟事以長14.5公分、寬9公分之篇幅,
刊登於蘋果日報之頭版報頭下1日(同卷第266頁)。經核
上
開2項聲明之
請求權基礎相同,爭點均在被告有無侵害原告
商譽,基礎事實均屬同一,訴訟資料及證據亦均共通,宜於
同一訴訟程序解決,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洪慈聆為萊卡兒公司之副總經理、萊卡雅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萊卡雅公司)之負責人,其配偶林志全則為萊卡兒公
司之負責人。洪慈聆明知萊卡兒公司、萊卡雅公司與原告之
業務內容相似,營
業據點相近(萊卡兒與原告均在新光三越
信義新天地及高雄左營店設櫃,且櫃點即在左近),並常為
消費者選購塑身衣產品時併列比較詢問之品牌,竟為損害原
告公司營業信譽,於100年9月至10月間,在BabyHome網頁「
產後靚媽咪私房話」中,以個人帳號「namaste」虛構使用
者體驗,發表附表「留言內容」欄所列不實文章(下稱
系爭
文字),嚴重損害原告商譽,洪慈聆上開行為並先後經本院
102年度易字第5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13
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在案。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洪慈
聆負
損害賠償責任。又洪慈聆為萊卡兒公司之副總經理,併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萊卡兒公司與洪慈聆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
㈡、洪慈聆發表系爭文字後,至100年12月12日止,仍有網友持
續觀看、回覆,依Google Analytics之分析,原告官網(網
址:www.marilyn.com.tw)100年9月間至12月間之瀏覽量共
計39萬7067次,平均每日瀏覽量即約為3255次(397,067次
÷(30日+31日+30日+31日)≒3254.64次,小數點後四
捨五入,以下均同)。依研究,一般線上商店轉換率約2%
-3%,亦即每100人進來會有2-3人買單,如以每日瀏覽人次
0.1%保守推估,受系爭文字影響之人數約為每日3.26人,以
9月上旬計至12月上旬計算原告商譽受侵害之
期間為90天,
概算受系爭文字影響之總人數,約293人(3.26人×90日=
293.4人),依最低人數認定為250人。100年間,平均每消
費者於原告公司消費之單價約4萬元,且依過往經驗,消費
者通常一次購買2件商品,以利替換,其中緊緻美人計商品
組為4萬2800元、完美S曲線商品組為6萬9600元,每位消費
者於原告公司之平均消費金額尚在4萬元以上),則以受影
響之人數250人,乘以每位消費者於原告公司消費之單價4萬
元,原告公司所受營業損害至少達1000萬元。又被告於網路
上所發表之不實負評,意在減損原告業務上信譽,確實已對
原告造成損害,因商譽
乃無形財產,其實際受損之金額,難
以正確估算,如認原告未能完全證明損害之數額,亦請求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斟酌二造身分、地位、資本
額、財產情形、
經濟能力、加害情節重大
與否、期間久長、
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深遠等一切情狀,酌定
適當金額。
㈢、被告於BabyHome「產後靚媽咪私房話」登載系爭文字,使不
知情之消費者觀看之後,誤認此為真實使用者之實際使用情
形,而產生原告產品品質低劣之負面印象,且此種負面印象
尚隨著消費者間口耳相傳而迅速擴大,造成原告營業信譽嚴
重受損,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如附
件二道歉啟事以長14.5公分、寬9公分之篇幅,刊登於蘋果
日報之頭版報頭下1日,並以置頂方式連續刊登於萊卡兒公
司官網6個月及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中之「親子討
論區」之「美體美顏」討論區3個月,以回復原告所受商譽
之損害。
㈣、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
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連帶將
如附件二之道歉啟事以長14.5公分、寬9公分之篇幅,刊登
於蘋果日報之頭版報頭下1日。⑶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二之
道歉啟事,以置頂方式連續刊登於萊卡兒公司官網6個月及
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中親子討論區之「美體美顏」
討論區3個月。⑷第1項聲明部分,原告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洪慈聆並無損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⒈洪慈聆於BabyHome網站之討論塑身衣、襪套之主題內,發表
附表編號1、3、4、6、8、9、14、16
所載關於穿不住塑身衣
、襪套設計不佳可能導致血液循環不好等言論,係因洪慈聆
於98年5月間因雙腿出現靜脈曲張之症狀前往就醫,經醫師
診斷後即確診為靜脈曲張,洪慈聆為求改善症狀使靜脈曲張
情形不致惡化,曾詢問醫師是否以穿著束腿襪方式保養改善
,
惟醫師表示一般坊間穿至腳踝處之襪套無助於改善靜脈曲
張,且並
非丹數越高越緊即越有效果,壓力過大恐致下肢血
液循環更差等語,因此洪慈聆當時並未考慮使用相關產品。
99年間,原告廣告聲稱可預防、改善靜脈曲張情形、使身材
纖細等效果影響,洪慈聆抱持著姑且一試之想法,向身材相
似之訴外人王心歆取得其已不使用之纖腿套及塑身衣,惟洪
慈聆使用後感到緊繃、摩擦,無論係坐下或蹲下時,底部挖
洞處均勒住下襠痛感劇烈,且肩帶服貼性和包覆性不佳,造
成側邊多處摩擦明顯紅腫疼痛,而天氣炎熱時,更是感到悶
熱不適,該塑身衣確實使洪慈聆之身體產生不舒服的感受,
使用數日後即不再使用;另洪慈聆試穿纖腿套一夜後於翌日
發現雙腿有些許紅腫、膚色略顯暗黑色等不適情況,原以為
係屬正常現象,
嗣經瀏覽BabyHome網站討論原告纖腿套產品
之主題,發現有網友分享其研究資料以及李相台醫師之文章
,經閱讀後方知悉原告之銷售小姐說詞與醫師之說詞大相逕
庭,而使用纖腿套後腿部紅脹亦為不正常之情形,恐有影響
健康
之虞。是洪慈聆確實曾親自使用原告之塑身衣及纖腿套
,而將不適、穿不住之親身體驗及網友、醫師分享之醫學資
訊與其他網友分享,並非無中生有、惡意中傷原告,且有眾
多使用者於使用原告之產品後,不約而同有相同感受,顯見
洪慈聆上開文字絕非捏造、虛構。又原告曾聘請多位醫師推
薦、代言其產品,並強調其材質為醫療級彈性纖維,排汗透
氣性高,舒適性佳,不易致過敏、塑身效果佳等,並宣稱能
預防靜脈曲張,其產品設計之優劣、舒適度、塑身效果、價
位、功能等攸關消費大眾之權益,即應屬涉及公眾事務領域
之可受公評事項,上開文字均屬合理評論之範疇內。況洪慈
聆並曾多次建議消費者應最好先試穿15至30分鐘或上李相台
醫師之網站瀏覽有關腿部循環問題之文章,於購買前冷靜、
理智判斷勿輕易陷入業者所謂「量身訂做」即為「100%產品
滿意保證」之商業話術迷思,顯為善意提醒
而非係以損害原
告名譽為主要目的,無真正惡意。
⒉附表編號12、18文字所指,穿原告之塑身衣如廁時可能會沾
到排泄物部分,因該塑身衣之設計為褲底開襠,其開口最寬
處僅約5.5公分,靠近尿道及肛門處僅約3至4公分寬,如廁
時如係坐著小便,通常不會沾到,但若使用蹲式馬桶,即可
能會沾到尿液,且洪慈聆亦曾於腸胃不適腹瀉時被排泄物噴
到該塑身衣
等情,均係事實,洪慈聆將自身遭遇之窘境如實
描述,有上開情形者亦非僅洪慈聆一人,網站上討論區不時
有網友分享使用心得,均見與洪慈聆有相同之「穿不住」、
「疼痛」、「悶熱」、「沾到排泄物」等情況,是上開文字
均係洪慈聆個人親身經歷及評價,絕非刻意捏造事實惡意侵
害原告名譽。
⒊附表編號13
所稱原告一套產品售價自1萬多元逐年調漲至近3
萬元,亦有事證
可稽,確為事實。
⒋附表編號3、4、8、9、13、16係關於洪慈聆有無親自購買原
告產品,編號2、8、13則係將原告產品丟掉,均與是否貶損
原告公司名譽無關。原告販賣產品設計之優劣、舒適度、塑
身效果、價位、功能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消費者是否親
自購買或有無保留產品,顯與原告之商譽無關,是洪慈聆僅
需確係基於自己親身體驗過之使用經驗,評論穿著原告塑身
衣、纖腿套之感想,或有合理依據,描述其聽聞友人陳述之
事實而於網路轉述,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亦無因
重大過
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自無須因上開無關宏旨
之枝節言論而令其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⒌附表編號5、7、10係洪慈聆提醒消費者購買前先試穿30分鐘
或15分鐘,編號11係詢問夏天是否真的有辦法穿之問題,編
號15係詢問其他網友是否試過萊牌其他產品,編號17則係質
疑BabyHome「產後靚媽咪私房話」對網友停權之行為言論,
毫無貶損原告公司之文意,況有相同感受者大有人在,並非
毫無根據。
⒍原告販售產品予社會大眾,並於媒體大肆宣傳、廣告,其產
品之優劣本屬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可受公評事項,縱洪慈聆
及其他網友之批評內容足令其感到不快,原告實更應為較高
程度之退讓,依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1979號及95年度台
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系爭文字應屬所謂合理評論之範疇
,原告主張洪慈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為無理由。
㈡、萊卡兒公司無須與洪慈聆負連帶賠償責任:
⒈萊卡兒公司所銷售之日本萊卡兒「LACOCO」頂級調整型內衣
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志全於93年間所引進,並由日本萊卡
兒株式會社授權林志全為大中華地區之經營管理,洪慈聆雖
為林志全之配偶,但未擔任萊卡兒公司之任何職務,或支領
萊卡兒公司之薪資,亦未實際參與業務經營,且未曾以萊卡
兒公司之副總經理身分代言任何商品。「萊卡兒jerrine的
博客」網頁之所以稱呼洪慈聆為「副總」,實係因洪慈聆經
常至萊卡兒公司現場探視林志全,為避免員工於客戶面前直
呼洪慈聆為「老闆娘」有失專業形象,林志全始要求員工稱
呼其為「副總」。
⒉縱認洪慈聆為萊卡兒公司之副總,洪慈聆於BabyHome「產後
靚媽咪私房話」留言分享經驗時,並非以萊卡兒公司副總名
義留言,而係以其個人帳號暱稱為之,亦非於萊卡兒公司之
營業現場上網留言,林志全甚至完全不知其上網留言之事,
直到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後受警方約詢時始知悉,
難認洪慈聆
係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萊卡兒公司自無依民
法第18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之理。
㈢、原告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基礎顯屬無據:
原告援引之東方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所為街
頭訪問、網路調查結果以及學術論文,係其於102年8月、9
月間付費委託該公司調查,欠缺客觀上之公正性,且該報告
調查之目的為「廣告之辨識度」,且就原告與「維納斯」之
品牌辨識度比較,顯見其侷限性。況依原告所提女性內衣品
牌廣告測試報告第9頁之記載,原告於102年8月間當時之塑
身衣市占率至多僅8.9%,其竟斷章取義解釋為原告為塑身衣
業界夙有名望,顯係刻意曲解調查數據之結果。且東方公司
二份報告之調查期間為102年8月間,明顯晚於系爭文字發表
時間,實無任何參考價值可言。至原告援引之「網路負面口
碑訊息對經濟型旅館顧客購買決策影響之研究」一文係針對
「經濟型旅館顧客」為研究對象,且其中之「貳、理論基礎
與假設推導」參考資料均未指出高價位產品仰賴網路口碑之
事項,Arndt(1967)更係以「食品」為調查對象,顯與原
告所稱高價位商品負面口碑影響更鉅無關。且BabyHome為營
利性組織,所列之瀏覽人次係其自行所宣稱之數字,非經公
正單位實際統計之數據,恐因攸關廣告收入而不實灌水虛充
,所稱網路瀏覽人次毫無參考價值可言。
㈣、縱認
本件確有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網路新聞已刊登洪慈聆
因本件受刑事判決有罪之事實,對原告有利,且該報導自
103年6月張貼
迄今,已不再為一般社會大眾注意,自無於頻
果日報刊登道歉啟示之必要。
㈤、答辯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洪慈聆於100年9月至10月間,在BabyHome網頁「產後靚媽咪
私房話」中,以個人帳號「namaste」發表系爭文字,其中
編號1、2、3、4、6、8、9、12、13、14、16、18部分,經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認定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科處罰金2萬5000元,編號5、7
、10、11、15、17部分,則認定不構成加重誹謗罪,不另為
無罪
諭知,並已確定之情,有網路列印資料及上開案號判決
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35-151、271-281頁),且為
兩
造不爭執,應
堪信實。
五、兩造爭執
要旨及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以洪慈聆為萊卡兒公司之副總,發表之系爭文字侵害其
商譽,致其受有至少1000萬元之營業損失,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88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0萬元,並於蘋
果日報、萊卡兒公司官網、BabyHome網站刊登道歉啟事等語
,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系
爭文字是否侵害原告名譽?㈡、如是,洪慈聆是否為萊卡兒
公司之
受僱人,而應與洪慈聆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㈢、如
系爭文字確實侵害原告之商譽,則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
、萊卡兒公司官網及BabyHome網站刊登如附件二之道歉啟事
,有無理由?㈣、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因其商譽受損所受
1000萬元損害,有無理由?茲分別析述如下:
㈠、系爭文字是否侵害原告名譽:
⒈按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
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並
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
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
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
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
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
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
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
項規定而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
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
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
趣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
揭櫫明確。又
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
者具有
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
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
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
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
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
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
,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
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
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
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
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
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
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著
有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
可
參。準此,釋字509號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
條所為解釋,惟此項關於言論自由精神之闡釋,
核屬上位之
憲法原則,於民事法仍應適用,作為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
譽權之價值判斷,始能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
⒉次按,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
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
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
,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
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
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
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
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
,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
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對於行為
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
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或言論屬意見表
達,且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問事之真偽,均
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即不能令
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台上字
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
決意旨
參照)。復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以促進民主政治、實
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
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為
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亦無對錯之別。而事實
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
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可精確定義性,通常使用不具價值
判斷性之中性文字加以表達;評論則屬常使用形容詞、副詞
、感嘆辭等表達情緒、主觀價值之文字,尤其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項,縱然用語過於慫動或偏激,仍應儘量
予以包容,以
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倘動輒容許一般人利用公權力,對於
評論者發表之意見予以鼓勵或箝制,無異撤除人民言論自由
之平台,是司法者於審查言論自由是否逾越界限,已嚴重侵
害個人法益時,自應特別嚴謹,俾免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之本旨。惟按,關於行為人所為屬陳述事實之言論是否真實
,是否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
不知其真偽,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本應以行為人自
身是否親自經驗或已盡相當查證義務與否為斷,尤應審視行
為人自身是否具有專業知識、經驗,作為其是否已盡相當查
證義務之標準之一。若行為人即為經營相同或相類業務之人
、或具有該領域之專業知識經驗者,其以親自體驗為基礎之
言論,更應循產品通常使用方式,進行較一般消費者為高度
之查證密度,始得為之。否則建構於不實或過於輕率未予查
證之基礎所為親身體驗之言論,即難免責。
⒊
經查:
⑴、證人王心歆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到
庭
結證稱:伊於97年8、9月間至瑪麗蓮門市訂作塑身衣,
連腿套一起做,10月11日左右瑪麗蓮人員到住處量身,約
二、三周後拿到。塑身衣穿過10多次,腿套只穿過1次,
伊收到塑身衣時又瘦了,於是又拿回去改,一週後收到,
伊又瘦了,再拿回去改,是同一套衣服前後修改數次,最
後拿到的尺寸,就是給洪慈聆那套。腿套是因為瑪麗蓮人
員說要早上抬腿再穿,但伊剛生完,早上要帶小孩,沒有
時間穿,有穿過一次,發現很難穿上,也很難脫,所以只
穿過那一次。伊覺得不好穿,洪慈聆說她想穿穿看,大約
在99年間將塑身衣及腿套一起給洪慈聆等語(見本院卷第
172-177頁),洪慈聆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除
自承並未
購買原告之產品(同卷第114頁)。參以附表一編號4「每
次問一樣是買大小S量身訂做的」、「我買馬牌時也有試
套,當時覺得很繃,但是小姐說照的身材量身定做就不會
了」,編號9「之前也因為看了某知名量身訂做品牌」、
「不是小S就是大S牌」,編號12「千萬不要自我催眠更不
要被櫃姐催眠說量身定做以後就會很舒服」,編號18「怎
麼改都改不好」、「小姐請她拿回去改,可是洞改大以後
還是沾到」、「另外一個設計師朋友是說原本是衝著終身
售後服務才去買,結果改了兩次以後小姐就找各種理由不
幫她改」等留言,足見洪慈聆知悉原告銷售之塑身衣須貼
合身形量身訂做,且同一使用者,短期內身材發生變化時
,還須一再修改,卻未購買訂做原告銷售之塑身衣、腿套
,而僅使用證人王心歆購買使用、並多次修改後之塑身衣
、腿套,作為發表之基礎。則以洪慈聆從事調整型內衣進
口業務,對於調整型內衣所具有塑身衣及相關塑身商品之
專業知識,及辨識網路塑身衣相關訊息真假之能力,當較
一般消費者為高,其既知原告塑身衣、腿套係按客戶身型
量身訂作而成,即使為身形相仿之人,在胸圍、腰圍、腹
圍、臀圍、左、右大腿、手臂之尺碼,亦不盡相同,若尺
寸有些微不同,即可能在穿著時造成局部擠壓身體,而有
不舒適之感。洪慈聆迴避原告塑身衣量身訂作、修改之正
常方式使用,率予套穿王心歆汱換之塑身衣、腿套,再以
穿著後有「穿不住」、「緊繃」、「動彈不得」、「無法
彎腰」、「會擠肉」、「只穿三天」、「穿不到三次」等
現象,而為附表編號1、3、4、9、12、14、16、18等足以
使一般讀者產生原告販售量身訂做之塑身衣商品緊繃、動
彈不得、不舒適,無法長時間穿著之屬意見表達之負面言
論,顯然過於輕率、疏忽,難認其已盡查證義務。
⑵、依附表編號2「昨天幫衣櫃換季的時候就二話不說把它們
都丟掉了」,編號3「因為朋友介紹去買的,我一聽說她
下訂就跟著去買」,編號4「我就是看了網站一面倒的狂
推瑪牌才下定決心要買的」、「我買馬牌時也有試套,當
時覺得很繃,但小姐說量身訂做就不會了」,編號8「腿
套我也有!塑身衣我已經丟掉了。本來想留著腿套,結果
一認真起來瞭解就也再也不敢穿了。」、「回想自己買瑪
牌的過程就覺得像個傻瓜,竟然在買完好久才開始認真做
功課」,編號9「就毫不
猶豫的忍痛買了兩件連到大腿的
挖襠塑身衣(我買的是最貴的材質真的是很大一筆錢」,
編號13「一進去她們就會說服妳買個兩三套,我就是這樣
花了六七萬,現在已經到垃圾掩埋場了」,編號16「我買
過瑪利蓮,很不推薦」、「我試穿瑪牌的時候全身很緊繃
很不舒服,但是心想到時後拿回去穿的是我的尺寸應該就
好了,結果還是不行」等留言,均在陳述洪慈聆在購買地
點試穿、並向原告購買量身訂做之產品,係依通常使用方
式該等產品所得體驗,且因極度不舒適而丟棄之客觀事實
。惟洪慈聆係使用王心歆汰換不用之產品,並未實際試穿
後購買量身訂作之產品之情,已如前述,且洪慈聆於103
年4月23日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提示其
持有之塑身
衣及腿套予王心歆檢視是否係伊交付洪慈聆之物,經王心
歆當庭確認塑身衣及其中1副腿套係伊交付洪慈聆無誤(
見本院卷第177頁),足認迄103年4月23日止,其並未丟
棄王心歆交付之塑身衣及腿套,上開留言顯與事實不符,
為洪慈聆故意捏造之內容,應
堪認定。
⑶、被告就洪慈聆所為附表編號6「我明明就有朋友穿到整枝
(應為「隻」)腳黑掉」,編號8「有朋友竟然穿著她們
家的腿套睡覺,隔天起來腳整個黑掉。」,及編號18之留
言,雖辯稱有合理依據描述其聽聞友人陳述之事實而發表
或轉述,但並未具體說明聽聞何人所述,亦未舉證
以實其
說。依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案件104年4月23日審
判筆錄之記載,洪慈聆所指友人係指訴外人即萊卡兒公司
前員工邱子庭(見本院卷㈠第113頁反面),而依本院
依
職權調取並經原告引用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案
卷資料顯示,證人邱子庭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到庭結證
稱:伊自99年3月至102年3月間,擔任萊卡兒公司諮詢師
,負責與客戶聯絡服務及管理人員。有碰到穿瑪莉蓮的束
腿套,睡到起床發現腳底板發黑,當場不敢脫下,用剪的
。約在100年2、3月左右,客戶劉雁芳前往京站百貨據點
購買產品,期間她有分享穿其他牌子的狀況,劉雁芳因為
腳發黑要把產品剪開,隔週開會時,伊有跟洪慈聆講這件
事,腳發黑只有劉雁芳這樣講等語(同卷第183-185頁)
。惟依萊卡兒公司之「日本萊卡兒頂級調整型內衣問卷」
,劉雁芳就是否穿調整型內衣部分,勾選「曾經穿過」,
品牌為「摩奇X」,背面手寫部分則記載「之前穿它牌下
半身完全腫起來變黑,後來就不敢穿了,相信萊的理念」
字樣,有該問卷影本在卷
可考(同卷第186-187頁),並
無劉雁芳曾告知使用過原告產品之記載,則以原告於塑身
衣市場之知名度,倘劉雁芳當時曾告知因穿戴原告之腿套
導致腳部發黑之情,邱子庭必定當場或事後立即註記,應
不致僅記載「它牌」,是邱子庭上開
證言,難以憑採。況
劉雁芳係邱子庭之客戶,與洪慈聆並不相識,上開留言卻
記載洪慈聆係聽聞友人之陳述,顯與事實不符。此外,被
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洪慈聆上開留言之內容有合理依
據,或已為查證,亦難認洪慈聆已盡查證義務。
⑷、綜上,洪慈聆隱匿自己進口調整型內衣業者身分,佯裝為
一般消費者,更捏造向原告購買訂製產品,使用之後予以
丟棄之不實內容,並建構於上開不實內容之基礎,發表「
穿不住」、「緊繃」、「動彈不得」、「無法彎腰」、「
會擠肉」之「親身體驗」言論,使一般讀者誤以為上開留
言,單純係一位產後媽媽購買使用後之經驗分享,影響消
息來源可信度之判斷,足以使讀者產生洪慈聆購買原告產
品不符需求、緊繃、動彈不得、不舒適、無法長時間穿著
、壓肩、臀型被壓扁等品質不佳之負面評價,縱使原告產
品之優劣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亦難認洪慈聆所為附表編號
1、2、3、4、6、8、9、12、13、14、16、18之留言係基
於善意發表之言論。
⑸、被告雖
抗辯洪慈聆係有靜脈曲張之症狀,因原告聲稱產品
可預防、改善靜脈曲張情形、使身材纖細之廣告,而有試
用原告產品以改善靜脈曲張之動機,所為留言均係親身體
驗之情形,且原告產品設計之優劣、舒適度、塑身效果、
價位、功能等攸關消費大眾之權益,屬公眾事務領域可受
公評事項,系爭文字均在合理評論之範疇內。然縱使洪慈
聆確有靜脈曲張之症狀,倘其因原告聲稱可預防、改善靜
脈曲張情形、使身材纖細之廣告而有試用原告產品以改善
靜脈曲張之動機,更應循正常銷售管道,向原告量身訂製
適合自己之產品使用,並適時修改,其竟捨此不為,穿戴
與自身體型不相符之塑身衣、腿套,再指謫原告之產品品
質不佳、效果不良,顯難認係為改善靜脈曲張所為,被告
此部分抗辯,殊無可信。
⑹、被告另抗辯網站討論區許多網友於使用原告之產品後,不
約而同有「穿不住」、「疼痛」、「悶熱」、「沾到排泄
物」之感受,顯見系爭文字絕非捏造、虛構,並提出網路
列印資料為佐(見本院卷㈡78-185頁)。
惟查,姑不論上
開網路列印資料之真實性如何,以及其中超過一半之資料
均屬重複,縱使確有讀者於穿戴原告之產品後有「穿不住
」、「疼痛」、「悶熱」、「沾到排泄物」之感受,洪慈
聆所為附表編號1、2、3、4、6、8、9、12、13、14、16
、18之留言,或屬捏造虛構,或非依循正常銷售管道向原
告量身訂製,已如前述,所為上開言論既非基於依正當途
徑親身體驗之所為,仍難認屬真實,被告此部分抗辯,亦
無足採。
⒋綜上,洪慈聆所為附表編號1、2、3、4、6、8、9、12、13
、14、16、18之留言,足以使一般讀者產生原告販售量身訂
做之塑身衣商品價格昂貴,卻有緊繃、動彈不得、不舒適,
以致無法長時間穿著,亦無法發揮調整身材功能,不符需求
之負面評價,嚴重影響原告之品牌形象,自已損害原告之商
譽,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洪慈聆負損害賠償責任,
洵屬有據。至編號5、7、10留言,係表達、提醒消費者購買
原告或其他品牌之塑身衣等產品時,應試穿一定時間,確保
商品合於己用,具有提醒消費者關注、留意之功能;編號11
、15留言,係詢問原告之商品在夏天是否能穿得住,或有無
購買過萊牌骨盆褲等,並非陳述事實,亦未為任何評論;編
號17留言,則係就網路上關於原告產品之討論內容,批評遭
停權,推薦者則否之現象,質疑網路言論真實性、或廠商利
用網路行銷之質疑,核屬可受公評之公眾事務領域所為合理
評論,且上開言論亦無對原告產品之負面評價,客觀上並未
損及原告之商譽,原告主張洪慈聆此部分留言損害其名譽,
自無可取。
㈡、洪慈聆是否為萊卡兒公司之受僱人: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
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
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
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
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982號判決意旨可參。查,依本院查詢
洪慈聆之勞工保險資料顯示,洪慈聆自94年5月3日起即以萊
卡兒公司為雇主投保,96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
並有調整薪資之異動紀錄(見本院卷㈡第189-194頁),另
在網站「萊卡兒jerrine的博客」,以萊卡兒公司副總之身
分發表引進萊卡兒之過程及心路歷程,及在Vogue雜誌中,
以「日本萊卡兒頂級內衣精品會館副總Irene」之身分代言
家樂氏之商品等情,有網路列印資料及Vogue雜誌影本存卷
可佐(見本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卷(下稱附民卷)第9
-11頁,本院卷㈠第85-86頁),參以證人邱子庭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有將穿瑪莉蓮的客
戶腳發黑這件事告訴洪慈聆,公司開會會把一週內客戶的狀
況或特別案例在開會中提出跟大家分享,開會的時候會寫會
議紀錄,開完寫完會給公司所有的人看,伊是在劉彥芳消費
完隔週開會時跟洪慈聆講。新人教育訓練時,洪慈聆有時候
會在現場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0頁至第131頁反面),可知
不論洪慈聆於萊卡兒公司實際上是否擔任副總經理之職務,
其既以萊卡兒公司為雇主加入勞工保險,復以萊卡兒公司副
總之身分對外介紹、宣傳該公司之產品,或其他企業之代言
人,並實際參與來卡兒公司內部之會議,共同討論客戶使用
各家塑身衣產品之情形,作為銷售策略之參考,自屬萊卡兒
公司之受僱人;且其所為附表編號1、2、3、4、6、8、9、
12、13、14、16、18之留言,足以使一般網路讀者對原告之
產品產生負面評價,列為挑選塑身衣產品之重要考量因素,
顯企圖增加萊卡兒公司產品之銷售量,客觀上自與執行職務
或業務有關。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萊卡兒公
司與洪慈聆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萊卡兒公司官網及BabyHome網站
刊登如附件二之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
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與萊卡兒公司均屬享有盛名之塑身
衣業者,於網路上均自行架設網站宣傳經營策略及方針,亦
經常於平面媒體進行宣傳,有網路列印資料可參(見附民卷
第89頁,本院卷㈠第251、253、255頁),可見非經常使用
網路之一般大眾對原告之品牌亦有相當認識,而網路訊息影
響之範圍,除經常使用網路之讀者外,尚可透過口耳相傳之
方式擴散,洪慈聆所為附表編號1、2、3、4、6、8、9、12
、13、14、16、18之留言,雖係在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
中所發表,但影響所及應包括網路使用者及一般大眾,並審
酌上開留言期間自100年9月8日至同年10月12日長達一個多
月,及至同年11月1日仍有網友針對上開留言回應(同卷第
57頁反面)之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將附件一道歉啟事,以
長14點5公分、寬9公分之篇幅刊登於蘋果日報頭版報頭下1
日,及刊登於萊卡兒公司官網、BabyHome網站2月,作為回
復名譽之方式,即屬合理。原告雖主張及至100年12月間仍
有讀者回應,請求將道歉啟事刊登於萊卡兒公司官網6個月
、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3個月
云云。惟依原告所提
BabyHome網站討論區留言資料觀之,關於塑身衣之使用心得
始終為待產孕婦或產後婦女討論之主題,談論細節不外是否
緊繃、舒適,塑身效果如何,大同小異,是依原告所提延續
至100年12月期間之回應文字,無法認定係就洪慈聆上開留
言所為(見本院卷㈠第42-58頁),原告此部份主張,洵無
可取。又附件二道歉啟事中關於造成原告財產損害部分,因
本院認定原告不能證明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詳如後述),爰
將道歉啟事之內容修正如附件一所示。
㈣、原告得否請求營業損害1000萬元:
⒈按如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
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
得心證定其數額,民
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揆其立法旨趣係以在
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
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
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所設之規範,用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
與程序利益之保護。該條項之規定,性質上乃
證明度之降低
,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
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
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
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
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因此,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
於
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0萬元,自應先就其因洪慈
聆為附表編號1、2、3、4、6、8、9、12、13、14、16、18
之留言而受有營業損失
一節,負舉證之責,法院始得審酌原
告所提資料及一切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其損
害數額。經查:
⑴、依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1日函所附原告於
99年10月至100年12月期間在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所設櫃
位之業績表(見本院卷㈡第217-218頁)可知,該櫃於洪
慈聆100年9、10月間為上開留言前,各月營業額差距甚大
,並無規律可循,其中99年10月之營業額高達536萬6361
元,100年3月之營業額低至55萬8446元;而100年8月之營
業額102萬7047元、100年9月為112萬2664元、100年10月
為1360萬1576元觀之,9月之營業額與8月份相近,10月份
甚至飆升10幾倍,上開櫃位之業績顯然未因上開留言而受
影響。至100年11月營業額雖降至450萬8990元、12月降至
127萬2526元,惟經對照萊卡兒公司之業績表,該公司100
年9月營業額34萬0323元,10月同樣攀升至337萬8986元,
11月亦驟降至71萬5405元,12月更降至34萬6591元,業績
起伏情形亦與原告相若,應係肇因於市場供需之變動或原
告內部營運策略之操作,尚難認原告上開櫃位100年11、
12月間業績下滑,係因洪慈聆上開留言所致。
⑵、原告雖另以100年9月間至12月間,原告官網之瀏覽量為基
礎,估算受洪慈聆上開留言影響之人次平均每日3.26人,
並以90天計算受侵害之期間,概算受影響之總人數約293
人,進而以100年間平均每消費者於原告消費之單價約4萬
元,受影響人數250人,主張所受營業損害至少即1000萬
元,並提出女性內衣品牌廣告測試報告、網路負面口碑訊
息對經濟型旅館顧客購買決策影響之研究為佐。惟查,估
不論前述研究報告係針對經濟型旅館之研究,與本件係塑
身衣商品性質迥異,及上開測試報告僅針對原告及維納斯
之市場佔有率所為分析,與消費者受網路負面影響之程度
無涉,上開資料亦僅得作為計算損害數額之參考,無法作
為原告因洪慈聆上開留言受有營業利益之損失。
⑶、綜上,原告就其因洪慈聆上開留言受有營業損失一節,未
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1000萬元,
即屬無據。
六、綜上而論,洪慈聆為萊卡兒公司之受僱人,所為附表編號1
、2、3、4、6、8、9、12、13、14、16、18之留言,足以使
一般讀者對原告之產品產生負面評價,損害原告之商譽。原
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
請求被告連帶將附件一道歉啟事,以長14點5公分、寬9公分
之篇幅刊登於蘋果日報頭版報頭下1日,及刊登於萊卡兒公
司官網、BabyHome網站2月,作為回復名譽之方式,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主張因上開留言受有營業損失,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
被告連帶1000萬元部分,為無理由,亦應駁回,則原告此部
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附件一】道歉啟事
┌──────────────────────────┐
│道歉人洪慈聆於2011年,在Babyhome論壇以「namaste」等 │
│名義虛構消費者之使用體驗,發表惡意破壞瑪麗蓮塑身衣的│
│負面言論,對瑪麗蓮公司造成名譽之損害,業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道歉人未親身體驗即發表上開負面言論,謹此向消│
│費大眾及瑪麗蓮公司致歉。 │
│ 道歉人:洪慈聆│
└──────────────────────────┘
【附件二】道歉啟事
┌──────────────────────────┐
│道歉人洪慈聆於2011年,在Babyhome論壇以「namaste」等 │
│名義虛構消費者之使用體驗,發表惡意破壞瑪麗蓮塑身衣的│
│負面言論,對瑪麗蓮公司造成財產、名譽及信用上的損害,│
│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道歉人並應賠償瑪麗蓮公司所受一│
│切損害,謹此向消費大眾及瑪麗蓮公司致歉,並澄清上開負│
│面評論,純屬虛構。 │
│ 道歉人:洪慈聆│
└──────────────────────────┘
【附表】
┌──┬────┬──────┬────────┬────────┬─────────┐
│編號│ 時間 │所回應之留言│ 留言內容 │ 所涉不實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 │
│ │ │ │ │ │度上易字第1713號刑│
│ │ │ │ │ │事判決附表編號 │
├──┼────┼──────┼────────┼────────┼─────────┤
│ 1 │100年9月│「露一絲」所│【回應32】 │「沒有到過敏的程│附表一編號2 │
│ │15日下午│發表,討論串│「豆豆雞:你絕對│度,就是單純的穿│ │
│ │6時8分 │標題「請問有│不是那『幸運』的│不住」 │ │
│ │(起訴 │穿瑪麗蓮連身│『千分之一』!我│ │ │
│ │書附表4 │長褲那款的媽│沒有到過敏的程度│ │ │
│ │誤載為 │媽們」 │,就是單純的穿不│ │ │
│ │100年9月│ │住,但我覺得在討│ │ │
│ │15日下午│ │論區上已經很明顯│ │ │
│ │6時8分)│ │的有很多都是商家│ │ │
│ │ │ │,發言還是小心一│ │ │
│ │ │ │點,人家人都恃眾│ │ │
│ │ │ │,又是有錢企業,│ │ │
│ │ │ │隨便一個代言人就│ │ │
│ │ │ │可以花掉好幾百萬│ │ │
│ │ │ │吧。我們小
老百姓│ │ │
│ │ │ │恐怕惹不起,我就│ │ │
│ │ │ │不要多講了,只是│ │ │
│ │ │ │希你也不要被影想│ │ │
│ │ │ │心情。塑身衣這種│ │ │
│ │ │ │事買錯就自己認了│ │ │
│ │ │ │啦,講太多會被當│ │ │
│ │ │ │箭靶的,沒必要!│ │ │
│ │ │ │」 │ │ │
├──┼────┼──────┼────────┼────────┼─────────┤
│ 2 │100年9月│「露一絲」所│【回應35】 │「昨天幫衣櫃換季│附表一編號3 │
│ │25日上午│發表,討論串│「豆豆雞:我其實│的時候就二話不說│ │
│ │9時12分 │標題「請問有│一直沒有處理也不│把它們都丟掉了」│ │
│ │(起訴 │穿瑪麗蓮連身│知道該怎麼處理,│ │ │
│ │書附表4 │長褲那款的媽│一直到前兩天在誠│ │ │
│ │誤載為 │媽們」 │品翻到一本書:『│ │ │
│ │100年9月│ │斷捨離』,上面寫│ │ │
│ │25日上午│ │到只有丟到不想要│ │ │
│ │9時5分)│ │、不需要的東西,│ │ │
│ │ │ │才能夠切斷附著在│ │ │
│ │ │ │自己身上的負面能│ │ │
│ │ │ │量。昨天幫衣櫃換│ │ │
│ │ │ │季的時候就二話不│ │ │
│ │ │ │說把它們都丟掉了│ │ │
│ │ │ │,免得每次看到都│ │ │
│ │ │ │要生氣懊悔一番」│ │ │
├──┼────┼──────┼────────┼────────┼─────────┤
│ 3 │100年9月│「快樂小兔子│【回應36】 │「我穿不到三次,│附表一編號4 │
│ │8日下午4│」所發表,討│「我也覺得穿的住│因為朋友介紹去買│ │
│ │時48分 │論串標題「瑪│的媽咪們真是不可│的,我一聽說她下│ │
│ │ │麗蓮的塑身衣│思議,我穿不到三│訂就跟著去買,結│ │
│ │ │真的很不賴ㄟ│次,因為朋友介紹│果她拿到後穿不住│ │
│ │ │! 」 │去買的,我一聽說│跟,一直說對悔介│ │
│ │ │ │她下訂就跟著去買│紹我買,我覺得是│ │
│ │ │ │,結果她拿到後穿│她自己比較愛挑毛│ │
│ │ │ │不住跟,一直說對│病的原因就沒當一│
│ │ │ │悔介紹我買,我覺│回事,心想反正網│ │
│ │ │ │得是她自己比較愛│路上那麼多媽咪都│ │
│ │ │ │挑毛病的原因就沒│在推,一定很不錯│ │
│ │ │ │當一回事,心想反│。結果還是跟她一│ │
│ │ │ │正網路上那麼多媽│樣下場,完全穿不│ │
│ │ │ │咪都在推,一定很│住啦!好後悔喔!│ │
│ │ │ │不錯。結果還是跟│」 │ │
│ │ │ │她一樣下場,完全│ │ │
│ │ │ │穿不住啦!好後悔│ │ │
│ │ │ │喔!」 │ │ │
├──┼────┼──────┼────────┼────────┼─────────┤
│ 4 │100年9月│「朱寶」所發│【回應4】 │「我就是看了網站│附表一編號5 │
│ │13日下午│表,「送走了│「我覺得瑪牌的分│一面倒的狂推瑪牌│ │
│ │6時58分 │萊卡兒現在換│享也超多。我就是│才下定決心要買的│ │
│ │ │瑪麗蓮??」│看了網站一面倒的│。」、「我買馬牌│ │
│ │ │ │狂推瑪牌才下定決│時也有試套,當時│ │
│ │ │ │心要買的,後來才│覺得很繃,但是小│ │
│ │ │ │發現最奇怪的現象│姐說照的身材量身│ │
│ │ │ │是每次問一樣是買│定做就不會了。所│ │
│ │ │ │大小S 量身訂做的│以等於是在『沒試│ │
│ │ │ │朋友『還有沒有在│穿』的情況下就相│ │
│ │ │ │穿?』,幾乎九成│信商家了!」 │ │
│ │ │ │的人都說:『根本│ │ │
│ │ │ │穿不住!』。我個│ │ │
│ │ │ │人穿了三天,聽到│ │ │
│ │ │ │穿最久的穿了兩個│ │ │
│ │ │ │月(冬天),但是│ │ │
│ │ │ │討論區只要有人問│ │ │
│ │ │ │關於馬牌的問題,│ │ │
│ │ │ │則幾乎九成都穿得│ │ │
│ │ │ │住還讚不絕口…版│ │ │
│ │ │ │媽說得有道理,公│ │ │
│ │ │ │理自在人心,對我│ │ │
│ │ │ │們消費者來說早已│ │ │
│ │ │ │不在乎商家是不是│ │ │
│ │ │ │在打廣告,買對不│ │ │
│ │ │ │後悔才是重點(我│ │ │
│ │ │ │買馬牌時也有試套│ │ │
│ │ │ │,當時覺得很繃,│ │ │
│ │ │ │但是小姐說照的身│ │ │
│ │ │ │材量身定做就不會│ │ │
│ │ │ │了。所以等於是在│ │ │
│ │ │ │『沒試穿』的情況│ │ │
│ │ │ │下就相信商家了!│ │ │
│ │ │ │怪自己吧~)在○│ │ │
│ │ │ │○媽的板裡面有看│ │ │
│ │ │ │到一個媽咪說她買│ │ │
│ │ │ │塑身衣有試穿30分│ │ │
│ │ │ │鐘,我覺得這個方│ │ │
│ │ │ │法也許才是避免自│ │ │
│ │ │ │己買錯塑身衣的終│ │ │
│ │ │ │級祕訣,下次再出│ │ │
│ │ │ │手前我一定要穿著│ │ │
│ │ │ │『我的尺寸』『30│ │ │
│ │ │ │分』再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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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9月│「媛嘟嘟」所│【回應15】 │ │附表二編號1 │
│ │21日晚間│發表,討論串│「下次要買的以前│ │ │
│ │11時24分│標題「請問各│記得試穿三十分鐘│ │ │
│ │ │位媽咪,穿了│這樣就知道會不會│ │ │
│ │ │一整天塑身衣│過敏了」 │ │ │
│ │ │,全身紅通通│ │ │ │
│ │ │,癢死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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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10 │「媛嘟嘟」所│【回應21】 │「就像有媽媽問希│附表一編號6 │
│ │月4日下 │發表,討論串│「我跟樓上的媽咪│望能讓腿的循環好│ │
│ │午6時33 │標題「請問各│有同感,我覺得真│,馬牌就狂推她們│ │
│ │分 │位媽咪,穿了│的不要害人家,我│的腿套,我明明就│ │
│ │ │一整天塑身衣│最看不過去的也是│有朋友穿到整枝腳│ │
│ │ │,全身紅通通│這種行為。就像有│黑掉。」 │ │
│ │ │,癢死了」 │媽媽問希望能讓腿│ │ │
│ │ │ │的循環好,馬牌就│ │ │
│ │ │ │狂推她們的腿套,│ │ │
│ │ │ │我明明就有朋友穿│ │ │
│ │ │ │到整枝腳黑掉。我│ │ │
│ │ │ │覺得這已經不是廣│ │ │
│ │ │ │告的問題了(如果│ │ │
│ │ │ │是因為廣告多了,│ │ │
│ │ │ │讓媽咪們有機會去│ │ │
│ │ │ │試真的好的東西其│ │ │
│ │ │ │實也無妨),但是│ │ │
│ │ │ │如果是不對的東西│ │ │
│ │ │ │還為了做生意不管│ │ │
│ │ │ │別人的健康,就真│ │ │
│ │ │ │的讓人看不過去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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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10 │「媛嘟嘟」所│【回應23】 │ │附表二編號2 │
│ │月6日下 │發表,討論串│「有朋友想趁現在│ │ │
│ │午6時37 │標題「請問各│週年慶買塑身衣(│ │ │
│ │分 │位媽咪,穿了│我自己也想再試試│ │ │
│ │ │一整天塑身衣│其他牌子),我覺│ │ │
│ │ │,全身紅通通│得『確實的』(要│ │ │
│ │ │,癢死了」 │確定試穿的
是以後│ │ │
│ │ │ │拿回家的尺寸和材│ │ │
│ │ │ │質)試穿還是避免│ │ │
│ │ │ │買錯唯一的方法。│ │ │
│ │ │ │之前看過一篇跟皮│ │ │
│ │ │ │膚過敏有關的報導│ │ │
│ │ │ │,上面說如果對該│ │ │
│ │ │ │材質過敏一般15分│ │ │
│ │ │ │鐘內就會有反應,│ │ │
│ │ │ │既然網路世界假假│ │ │
│ │ │ │真真(有商家自己│ │ │
│ │ │ │狂推的,也有互砥│ │ │
│ │ │ │毀的黑函…) 媽咪│ │ │
│ │ │ │們下手前還是多試│ │ │
│ │ │ │穿幾家,至少穿他│ │ │
│ │ │ │個15分鐘應該是最│ │ │
│ │ │ │保險最明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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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9】 │「腿套我也有!塑│附表一編號7 │
│ │月1日晚 │所發表,討論│「腿套我也有!塑│身衣我已經丟掉了│ │
│ │間10時41│串標題「瑪麗│身衣我已經丟掉了│。本來想留著腿套│ │
│ │分 │蓮腿套好穿嗎│。本來想留著腿套│,結果一認真起來│ │
│ │ │?買一送一好│,結果一認真起來│瞭解就也再也不敢│ │
│ │ │心動」 │瞭解就也再也不敢│穿了。有朋友竟然│ │
│ │ │ │穿了。有朋友竟然│穿著她們家的腿套│ │
│ │ │ │穿著她們家的腿套│睡覺,隔天起來腳│ │
│ │ │ │睡覺,隔天起來腳│整個黑掉。」、「│ │
│ │ │ │整個黑掉。媽咪稍│回想起自己買瑪牌│ │
│ │ │ │微做點功課就會知│的過程就覺得像個│ │
│ │ │ │道腿套如果沒有包│傻瓜,竟然在買完│ │
│ │ │ │到腳背,根本就是│好久才開始認真做│ │
│ │ │ │會讓腳的循環更差│功課!」 │ │
│ │ │ │,很多有點醫學常│ │ │
│ │ │ │識的人都這樣說。│ │ │
│ │ │ │我覺得商家如果為│ │ │
│ │ │ │了賺錢隨便亂講實│ │ │
│ │ │ │在有點…畢竟這樣│ │ │
│ │ │ │的產品關乎到的是│ │ │
│ │ │ │使用者的健康,嚴│ │ │
│ │ │ │重性就跟服用藥物│ │ │
│ │ │ │一樣,怎麼可以這│ │ │
│ │ │ │樣啊?我沒有亂講│ │ │
│ │ │ │,買這種東西的自│ │ │
│ │ │ │己還是要有點基本│ │ │
│ │ │ │嘗試,回想起自己│ │ │
│ │ │ │買瑪牌的過程就覺│ │ │
│ │ │ │得像個傻瓜,竟然│ │ │
│ │ │ │在買完好久才開始│ │ │
│ │ │ │認真做功課!真的│ │ │
│ │ │ │想要瞭解腿的循環│ │ │
│ │ │ │問題的媽咪,上一│ │ │
│ │ │ │下『李相醫師』的│ │ │
│ │ │ │網站吧!像我這樣│ │ │
│ │ │ │花冤枉前事小,賠│ │ │
│ │ │ │了健康才倒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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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9月│「○○媽」所│【回應1】 │「之前也因為看很│附表一編號8 │
│ │8日下午5│發表,討論串│「○○媽:不好意│多媽咪推薦某知名│ │
│ │時22分 │標題「塑身衣│思!想請問一下(│量身訂做品牌,在│ │
│ │ │分享文~嬰兒│可能有點不禮貌,│加上自己的朋友也│ │
│ │ │與母親採訪幕│希望妳不要生氣)│有買,就毫不猶豫│ │
│ │ │後花絮」 │我比較直接一點…│的忍痛買了兩件連│ │
│ │ │ │其實我很清楚自己│到大腿的挖襠塑身│ │
│ │ │ │的身材是需要穿塑│衣(我買的是最貴│ │
│ │ │ │身衣的,之前也因│的材質真的是很大│ │
│ │ │ │為看很多媽咪推薦│一筆錢!!)。但│ │
│ │ │ │某知名量身訂做品│是後來完全穿不住│ │
│ │ │ │牌,在加上自己的│」 │ │
│ │ │ │朋友也有買,就毫│ │ │
│ │ │ │不猶豫的忍痛買了│ │ │
│ │ │ │兩件連到大腿的挖│ │ │
│ │ │ │襠塑身衣(我買的│ │ │
│ │ │ │是最貴的材質真的│ │ │
│ │ │ │是很大一筆錢!!│ │ │
│ │ │ │)。但是後來完全│ │ │
│ │ │ │穿不住,其實不是│ │ │
│ │ │ │我個人的問題,因│ │ │
│ │ │ │為生過小孩的朋友│ │ │
│ │ │ │幾乎都做過(不是│ │ │
│ │ │ │小S就是大S牌)│ │ │
│ │ │ │,但老實說天氣涼│ │ │
│ │ │ │的時候我是不知道│ │ │
│ │ │ │,一到夏天根本沒│ │ │
│ │ │ │有人在穿,我覺得│ │ │
│ │ │ │很怪,不上網聽到│ │ │
│ │ │ │都是大家說根本穿│ │ │
│ │ │ │不住,一上網看到│ │ │
│ │ │ │的幾乎都說這兩家│ │ │
│ │ │ │的大家都穿的住,│ │ │
│ │ │ │所以我真的很懷疑│ │ │
│ │ │ │這些言論的真實性│ │ │
│ │ │ │(包括妳的言論…│ │ │
│ │ │ │真的不好意思~)│ │ │
│ │ │ │。我對整件挖洞的│ │ │
│ │ │ │塑身衣是已經完全│ │ │
│ │ │ │不會再去碰了,也│ │ │
│ │ │ │覺得自己的身材其│ │ │
│ │ │ │實只要把胸部和臀│ │ │
│ │ │ │部大腿調整好就ok│ │ │
│ │ │ │,最近很積極的在│ │ │
│ │ │ │試穿各專櫃的調整│ │ │
│ │ │ │型胸罩和束褲,覺│ │ │
│ │ │ │得如果只是這樣針│ │ │
│ │ │ │對局部的產品應該│ │ │
│ │ │ │就比較不會有夏天│ │ │
│ │ │ │穿不住的問題。但│ │ │
│ │ │ │因為已經買錯過一│ │ │
│ │ │ │次,這次想要確定│ │ │
│ │ │ │自己穿得住再出手│ │ │
│ │ │ │。看了妳的分享文│ │ │
│ │ │ │說真的有心動,但│ │ │
│ │ │ │心裡卻有很多的os│ │ │
│ │ │ │(真的客戶怎麼可│ │ │
│ │ │ │能寫那麼大篇?…│ │ │
│ │ │ │可能真的是我被騙│ │ │
│ │ │ │怕了,想太多了!│ │ │
│ │ │ │還有因為前看過瑪│ │ │
│ │ │ │牌的擁護者說推薦│ │ │
│ │ │ │萊牌都是假的,還│ │ │
│ │ │ │說萊牌花錢叫自己│ │ │
│ │ │ │的客戶上來寫…)│ │ │
│ │ │ │看到妳生過兩個小│ │ │
│ │ │ │孩的身材心裡是很│ │ │
│ │ │ │羨慕的,你是不是│ │ │
│ │ │ │沒有餵母奶?胸型│ │ │
│ │ │ │才會維持的那麼好│ │ │
│ │ │ │?還是萊牌有產品│ │ │
│ │ │ │是真的可以改善胸│ │ │
│ │ │ │型的?還有如果妳│ │ │
│ │ │ │真的是穿她家的產│ │ │
│ │ │ │品,那夏天呢?不│ │ │
│ │ │ │好意思~沒有惡意│ │ │
│ │ │ │,只真的很想知道│ │ │
│ │ │ │到底有沒有『真正│ │ │
│ │ │ │的』好產品!麻煩│ │ │
│ │ │ │妳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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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年9月│「○○媽」所│【回應6】 │ │附表二編號3 │
│ │13日上午│發表,討論串│「板媽:謝謝你花│ │ │
│ │8時 │標題「塑身衣│時間分析也謝謝樓│ │ │
│ │ │分享文~嬰兒│上其他媽媽的分享│ │ │
│ │ │與母親採訪幕│,我相信妳們都是│ │ │
│ │ │後花絮」 │『真人』,不過就│ │ │
│ │ │ │像妳們都一致強調│ │ │
│ │ │ │的…還是要去試穿│ │ │
│ │ │ │。我很想去試試看│ │ │
│ │ │ │,但像這種一對一│ │ │
│ │ │ │的服務,可能又要│ │ │
│ │ │ │試穿很久,是不是│ │ │
│ │ │ │去了就一定要買?│ │ │
│ │ │ │或是一定會要買很│ │ │
│ │ │ │多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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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0年9月│「○○媽」所│【回應9】 │ │附表二編號4 │
│ │8日下午5│發表,討論串│「我也想問一下夏│ │ │
│ │時22分 │標題「塑身衣│天真的有辦法穿嗎│ │ │
│ │ │分享文~嬰兒│?」 │ │ │
│ │ │與母親採訪幕│ │ │ │
│ │ │後花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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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年10 │「可蕾兒」所│【回應4】 │「1.會擠肉,會噴│附表一編號9 │
│ │月1日晚 │發表,討論串│「1.會擠肉,會噴│到,也不舒服。2.│ │
│ │間10時25│標題「買過『│到,也不舒服。2.│不清楚!因為還沒│ │
│ │分 │瑪麗蓮』塑身│不清楚!因為還沒│穿需要改小就直接│ │
│ │ │衣的麻麻,煩│穿需要改小就直接│想要丟掉。」 │ │
│ │ │請幫我解答!│想要丟掉。3.如果│ │ │
│ │ │!(廣告文勿│一定要買,建議先│ │ │
│ │ │進)」 │試穿跟你以後拿到│ │ │
│ │ │ │的一模一樣的尺寸│ │ │
│ │ │ │再決定,而且最好│ │ │
│ │ │ │試個30分鐘!如果│ │ │
│ │ │ │試套時有任何不舒│ │ │
│ │ │ │服,千萬不要自我│ │ │
│ │ │ │催眠更不要被櫃姊│ │ │
│ │ │ │催眠說量身定做以│ │ │
│ │ │ │後就會很舒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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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年10 │「巧巧MA」所│「她們家已經從最│「而且一進去她們│附表一編號10 │
│ │月12日上│發表,討論串│早一套一萬多漲到│就會說服妳買個兩│ │
│ │午8時18 │標題「有買瑪│一套將近三萬了!│三套,我就是這樣│ │
│ │分 │麗蓮塑身衣的│而且一進去她們就│花了六七萬,現在│ │
│ │ │請進」 │會說服妳買個兩三│已經到垃圾掩埋場│ │
│ │ │ │套,我就是這樣花│了」 │ │
│ │ │ │了六七萬,現在已│ │ │
│ │ │ │經到垃圾掩埋場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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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年10 │「懶媽媽」所│【回應2】 │「不要說爆汗!我│附表一編號11 │
│ │月4日下 │發表,討論串│「不要說爆汗!我│是連天氣根本不熱│ │
│ │午6時26 │標題「很會爆│是連天氣根本不熱│也穿不住,主要是│ │
│ │分 │汗又需要每天│也穿不住,主要是│緊繃和動彈不得的│ │
│ │ │拖地帶小孩的│緊繃和動彈不得的│問題,不是超不超│ │
│ │ │媽媽穿得住塑│問題,不是超不超│薄的問題。不要說│ │
│ │ │身衣?廣告別│薄的問題。不要說│穿著拖地,我根本│ │
│ │ │來」 │穿著拖地,我根本│連彎腰撿個東西都│ │
│ │ │ │連彎腰撿個東西都│沒辦法」 │ │
│ │ │ │沒辦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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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0年10 │「懶媽媽」所│【回應13】 │ │附表二編號5 │
│ │月21日下│發表,討論串│「樓上的媽咪:除│ │ │
│ │午6時31 │標題「很會爆│了萊牌的骨盆褲,│ │ │
│ │分 │汗又需要每天│妳有試過她們其他│ │ │
│ │(起訴 │拖地帶小孩的│的東西嗎?」 │ │ │
│ │書附表4 │媽媽穿得住塑│ │ │ │
│ │誤載為 │身衣?廣告別│ │ │ │
│ │100年10 │來」 │ │ │ │
│ │月4日下 │ │ │ │ │
│ │午6時26 │ │ │ │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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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3】 │「我買過瑪利蓮,│附表一編號12 │
│ │月12日上│表,討論串標│「我買過瑪利蓮, │很不推薦!」、「│ │
│ │午8時 │題「塑身衣?│很不推薦!現在還│我試穿瑪牌的時候│ │
│ │ │??萊卡兒、│在考慮萊卡兒, 因│全身很緊繃很不舒│ │
│ │ │瑪莉蓮、維娜│已經下定決心要去│服,但是心想到時│ │
│ │ │斯??」 │試穿她個至少半個│後拿回去穿的是我│ │
│ │ │ │小時,一直還找不│的尺寸應該就好了│ │
│ │ │ │出一個可以好好去│,結果還是不行。│ │
│ │ │ │試的時間。版媽,│」 │ │
│ │ │ │我建議妳選定幾家│ │ │
│ │ │ │都去試穿半個小時│ │ │
│ │ │ │,看哪一種妳穿起│ │ │
│ │ │ │來最舒服最能動,│ │ │
│ │ │ │回去就能穿得住了│ │ │
│ │ │ │。我試穿瑪牌的時│ │ │
│ │ │ │候全身很緊繃很不│ │ │
│ │ │ │舒服,但是心想到│ │ │
│ │ │ │時後拿回去穿的是│ │ │
│ │ │ │我的尺寸應該就好│ │ │
│ │ │ │了,結果還是不行│ │ │
│ │ │ │。所以我真心的覺│ │ │
│ │ │ │得試穿自己要穿回│ │ │
│ │ │ │去的那一件比較準│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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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14】 │ │附表二編號6 │
│ │月21日下│表,討論串標│「為什麼批評瑪利│ │ │
│ │午6時17 │題「塑身衣?│蓮的都被停權?廣│ │ │
│ │分 │??萊卡兒、│告別家的也常有被│ │ │
│ │ │瑪莉蓮、維娜│停權的,可是推薦│ │ │
│ │ │斯??」 │瑪利蓮的從來不會│ │ │
│ │ │ │被停權?越來越懷│ │ │
│ │ │ │疑這個網站的可信│ │ │
│ │ │ │度了?樓上媽媽說│ │ │
│ │ │ │得好像有點道理,│ │ │
│ │ │ │尤其是在這裡廣告│ │ │
│ │ │ │登越兇的牌子好像│ │ │
│ │ │ │越有發言豁免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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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0年9月│「如如俏媽咪│「我的問題比較單│「我的問題比較單│附表一編號1 │
│ │27日下午│」於寶貝家庭│純,因為就是穿了│純,因為就是穿了│ │
│ │6時57分 │網站內「亮亮│幾次都穿不住就放│幾次都穿不住就放│ │
│ │許(起訴│園地」部落格│棄了,有朋友遇到│棄了,有朋友遇到│ │
│ │書附表4 │之「媽咪,瑪│比較複雜的狀況,│比較複雜的狀況,│ │
│ │略載為 │麗蓮的塑身衣│像是左右邊穿起來│像是左右邊穿起來│ │
│ │100年9月│真的不好嗎?│感覺不同,一邊不│感覺不同,一邊不│ │
│ │26日) │因為我本來也│夠緊,一邊會壓肩│夠緊,一邊會壓肩│ │
│ │ │有想打算做他│,但是怎麼改都改│,但是怎麼改都改│ │
│ │ │她們家的,可│不好,也有人是上│不好,也有人是上│ │
│ │ │是我聽說他們│廁所會沾到,跟小│廁所會沾到,跟小│ │
│ │ │家的衣服好像│姐反應,小姐請她│姐反應,小姐請她│ │
│ │ │狀況很多欸@│拿回去改,可是洞│拿回去改,可是洞│ │
│ │ │@!」留言 │改大以後還是沾到│改大以後還是沾到│ │
│ │ │ │,其實也難為專櫃│」、「我還有看過│ │
│ │ │ │小姐了…我還有看│一個一直都穿的住│ │
│ │ │ │過一個一直都穿的│的朋友,脫下來以│ │
│ │ │ │住的朋友,脫下來│後大腿內側的肉,│ │
│ │ │ │以後大腿內側的肉│形狀變得很奇怪,│ │
│ │ │ │,形狀變得很奇怪│因為長時間穿,所│ │
│ │ │ │,因為長時間穿,│以擠出兩駝肉,臀│ │
│ │ │ │所以擠出兩駝肉,│型也被壓扁。另外│ │
│ │ │ │臀型也被壓扁。另│一個設計師朋友是│ │
│ │ │ │外一個設計師朋友│說原本是衝著終身│ │
│ │ │ │是說原本是衝著終│售後服務才去買,│ │
│ │ │ │身售後服務才去買│結果改了兩次以後│ │
│ │ │ │,結果改了兩次以│小姐就找各種理由│ │
│ │ │ │後小姐就找各種理│不幫她改」 │ │
│ │ │ │由不幫她改」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