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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台北碧瑤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若嫻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4年3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土 地面積為391平方公尺,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635,500元,並按被上訴人即原告所請求之系 爭土地應有部分3880分之695,則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4,50 8,749元(計算式:391平方公尺×635,500元×695/3880=44,50 8,7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5,5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未於104年4月23日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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