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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金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黃雅玲       黃趙秋子       黃建元       陳米蘭       陳淑英       吳楊淑錦       邱江翠良       張僅謙       鄭茂成       鄭育青       蔚中龍       陳義明       鄭欣宜       王秀美       葉為國       洪流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洪 原   告 江德賢       王嘉凌       陳秀蓮       張正惠       張淑薇       張世宗       陳仁祐       陳宛榆       王秀戀       蕭淑妹       張倚銘       顏欣平       連己燕       謝鈺川       徐玉琴       張家銀       徐秀蕉       蘇杏瑜       李麗筠       紀秋蓮       許曉鈴       許永德       鄭泊松       余忠       吳基達       陳旻哲       陳張瑞菊       江謝廷       葉婷鈴       魏麗娟       張靜華       柳翠芬       陳科翰       藍柏章       江映萱       張瑞珍       黃素真       江謝進發       廖本田       馬汝偉       司鳳儀       徐秀鳳       林水金       林淑娟       周建廷       羅美惠       張嚴之妤       陳吳嬌       林忠弘       陳靜惠       柯凌凌       辜韋超       柯李美佐       辜馨儀       卓佩怡       李嬰桃       謝德海       曾燕玲       李瓊華       林淑娟       吳崑隆       王纖錫       陳萱       陳章維       陳致宇       李芳瑜(即林淑娟之繼承人)       李芳岑(即林淑娟之繼承人)       李芳綺(即林淑娟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政益(即林淑娟之繼承人) 原   告 李政益即圓益企業社       王博顯       李健安       林梅真       廖珈翎       廖國棟       余永光       賴芳儀       陳麗嬌       王玉鈴       陳嬿妃       羅秀真       陳又滄       卓欣瑩       許萬       翁子評       孟惠霖       楊家嫺       魏明生       葉妙香       陳麗卿       鄭三男       楊孟紅       王月香       劉寶桂       詹鈺如       劉俊容       林永忠       楊琇帆       楊竣為       楊媞雯       謝文瑛       蘇崇仁       曾盛泉       楊雅慧       陳莉穎       蔡招治       胡婉儀       魏仲偉       許献宏即巴菲特國際企業社       蘇亦允       許素玉即東盈企業社       許素玉       黃佩玉       劉純甄       劉蕭麗雲       吳瑀葳       網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緯 原   告 吳世斌即躍勝輪胎行       張詠淳       林昭成       劉麗香       江慧珍       吳清正       楊珮蕎       林怡伶       李琇娟       吳玉鳳       張秀春       楊舒婷       吳秀鳳       羅小萍       李依錦       蔡慧蘭       趙喜蓮       陳才發       陳林千枝       江慧秀       台灣人生密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亭文 原   告 楊文杰       林灶英       彭茹詩       曹正綱       劉仁德       陳瑋彤       陸廷魁       李孫秋女       陸廷嘉       朱書緯       張麗娟       林義雄       周志峯       林煜翔       林靜菡       林麗卿       潘威裳       魏廷洋       郭靜如       侯剛平       鄭滿琴       林敏雄       陳本貴       閻綢       陳則銳       吳鴻鑫       彭月英       黃湘潔       郭麗玲       李政興       陳碧蝦       張莉文       謝宛       鄧靜嵐       嵇台生       徐敬鈞       郭麗君       王張金尾       張淑女       邱黃綉雲       馬翼麟       石秀琴       趙王寶圓       曾富       劉瑞宜       陳蓁琳       鍾秀玉       張億恭       王愚禎       劉永添       李旼冠       林月玲       鍾孟娟       葉澈       吳月       王薏禎       郭憬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純律師 被   告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TANITOMO HIROSHI(谷友弘)       王淑娥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兼法定代理 OKURA MITSURU(大倉滿) 人 被   告 王淑嬋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附表編號161中關於原告「朱書瑋 」之記載,應更正為「朱書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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