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玉娜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被 告 陳朝水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潘麗雲
陳柏辰
李若瑟
許俊源
葉志德
被 告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雲
被 告 陳友安
潘麗美
上 十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柯文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 告 李宗霖
方燕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張少騰律師
馬傲秋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東雄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