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黃淑斐
訴訟
代理人 李庭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2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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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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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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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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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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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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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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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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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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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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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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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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