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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康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禎 代 理 人 劉獻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3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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