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奇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慶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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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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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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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103年2月28日│14萬1,645元 │IH0000000 │
│ │司 │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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