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亞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彥
代 理 人 江純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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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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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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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皇化工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103 年2 月10日│144,139元 │ZA0000000 │
│ │限公司 莊燦輝 │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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