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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0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冠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8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琺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2月5日 │21,150元 │AD0000000 │ │ │司 │城中分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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